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管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研究

2020-07-23 16:13郑增辉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侵权垃圾分类城市居民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的贯彻落实,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上海市实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垃圾分类政策一年多来,难免出现了一些侵犯到了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以上海市为例,针对上海市各居民小区目前在推行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经验,研究城市小区在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侵权问题。

【关键词】 垃圾分类 城市居民 监管主体 侵权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实行垃圾的袋装化收集,自1995 年开始对垃圾分类的方式进行探索,2000年,国家住建部选取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等八个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试点,并且在2010年加入了部分新的试点城市。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们普遍缺乏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再加上我国在垃圾分类方面尚未能制定科学合理的体系以及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尚未取得预期的有效成果。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了相对细致的规定,这一条例的公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2014年起,上海市政府曾先后出台《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等十个政策和文件。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推行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由此可以看出上海市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视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如何在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形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体制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侵权问题

(一)随意规定每日投放垃圾的时间侵犯公民自由

生活垃圾在法律上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遗弃物。遗弃物是指所有人以抛弃的意思所舍弃的物。它必须有所有人抛弃物的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使物脱离所有人的占有而成为无主物。物的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由所有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但是在上海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小区都对于公民每日丢弃垃圾的时间进行的限制。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有权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方便对于垃圾投放行为进行管理,在未经听证和征集意见的情况下,设置了并不合理的集中投放垃圾时间。极大的限制了小区居民丢弃垃圾的自由,甚至导致部分居民因上班时间与规定的垃圾投放时间冲突,使得家中垃圾堆积如山。同时,也存在着因不合理的垃圾投放时间而导致的居民不得不偷偷乱丢垃圾的现象,使得垃圾分类政策如同虚设。

(二)当面翻看居民的垃圾袋侵犯居民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生活垃圾虽然是居民准备丢弃的物品,但是其往往与居民的生活隐私息息相关。比如,其中可能包括不愿被人知晓的药品包装、涉及性生活的私密物件等。这些垃圾会反映居民的疾病史、婚恋状况等个人隐私。小区居民有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和维护。然而在上海市垃圾投放监管的过程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居民依法进行垃圾分类,往往会由物业人员在居民进行垃圾投放时对于居民的垃圾袋进行当场翻看和检查,引起许多居民的不满,严重的甚至引发了肢体冲突。

三、对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的建议

(一)科学民主地作出决定,广泛征求意见

学界通说认为公民在抛弃遗弃物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道德准则,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必要前提。因此对于居民投放垃圾的方式作出限制,如规定具体的投放种类、投放时间和投放地点等并不必然侵害居民的合法权利。在环境保护这一国家利益面前,居民投放垃圾的自由应当受到限制,但这一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投放垃圾的时间和地点时,应当依法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科学民主地作出决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通过投票或听证的方式确定垃圾投放的时间和地点,设计科学合理的垃圾房等。

(二)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垃圾分类投放的普及与便利

在垃圾分类推行初期,广大公众尚未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难免会出现一些不遵守垃圾分类投放的情况。我们要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介或者通过召开讲座、座谈会的方式,让人们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开发各类关于垃圾分类的APP、微信小程序等,为人们进行垃圾分类时提供便利。

(三)尊重居民隐私,改进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管方式

目前,上海市各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管一般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或者志愿者负责。许多小区的物业人员或志愿者并未在上岗前进行良好的培训,采用了当面翻看居民垃圾袋等不合理的方式避免居民不按规定投放垃圾,引起了许多居民的不满。应当对从事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的物业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指引他们以恰当的方式对居民投放垃圾进行监管,尊重居民的隐私。同时,可以构建本市的社会信用评价平台,将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如对存在违反规定投放垃圾的行为几次以上者,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额度、增加贷款利息,限制其在淘宝、京东等网上购物平台进行分期付款消费,或者限制其对于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等的使用等。

【参考文献】

[1] 余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制度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4):13.

[2] 彭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法律治理[J].法学论从.2014.(4):92.

[3] 罗曼.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成都市为例[J].光华法学.2015年.(1):181.

作者简介:郑增辉(1996-),男,汉族,山东省潍坊市。法律硕士,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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