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抛“德”?抛不得

2020-07-27 16:32王芳玲
决策探索 2020年13期
关键词:坠物抛物侵权人

王芳玲

最近,郑州市民李女士提起“西红柿鸡蛋面”就愤怒不已,“那天我正带着儿子在小区楼下散步,突然一个鸡蛋和坏了一半的西红柿从天而降,差点砸着我儿子,我当场就吓懵了,现在想想还是后怕”,李女士拍拍胸口说道。随后,反应过来的李女士气得直发抖,她找到物业,希望共同找出“肇事者”,但部分高楼层对于小区监控而言是盲区,只好不了了之。

无独有偶,就在“鸡蛋西红柿事件”之后,一盆面条又落到了该小区2号楼一层业主王女士家的小院里,“如果当时院里有人,那后果不堪设想。”王女士说,其实平日里,她就发现院里有烟头,因为家里没人抽烟,她怀疑烟头是从楼上扔下来的。

“西红柿鸡蛋面”“空投”并非个例,这个老旧小区的居民每天都在担惊受怕,既担心自己走在路上祸从天降,又担心坐在家里无辜“背锅”,还揪心着随时引爆的邻里关系。“刚搬进这套房子时,家中有一个大露台,我很用心地布置它,希望漂亮的露台能供邻里欣赏,但楼上总有不自觉的住户,动不动就往楼下扔东西,什么垃圾都有,我想着只要勤快点,经常打扫就没什么问题,但现在一天打扫好几次也没有用。我不知道是哪家扔的,如果一家家敲门去问怕引起误会。我也想与邻居搞好关系,但现在这种情况我没有办法友好地对待他们。”入住该小区两年多的张女士无奈地说。

“想讨说法,但不知道该找谁。”高空抛物随意性很大,很难抓现行,也很难追究到个人,查不到、管不了、易反弹。“我们小区是老旧小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比较困难,盲区太多,物业只好在每栋楼贴上‘不要高空坠物的标语,但收效甚微,还是有很多不自觉、没有公德心的人随手往下扔东西,我认为,所有的物防都不如业主的自觉,真到了局面不可控的地步,就不仅仅是文明、素质问题了,而是需要法律来惩治这些‘手痒的人。”李女士说。

天上没掉馅饼,反而飞来横祸,这些意外有些是天灾,更多是人祸。如果知道头顶上随时可能掉下墙皮、酒瓶、西瓜、花盆……你还能在自家小区愉快地散步吗?

找痛点:高空抛物何时休

2009年3月,广州海珠区马基大街骏丰时装厂附近,凌女士抱着3个月大的女儿欢欢和丈夫在买菜回家途中,突遇半块红砖从高空飞坠而下,刚好砸中欢欢的头部。欢欢被送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当天下午宣告不治。

2017年8月,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向楼下乱抛烟头,烟头飘入楼下业主阳台,致阳台堆积的废纸壳引燃起火。

2019年11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寓10楼楼道内,韦某酒后准备去唱歌,在打电话时肆意将其他住户家门口的3件快递包裹从10楼投掷出窗外,砸落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2020年5月,杭州某小区,一女子想查看男友手机被拒后,从40楼扔下一把菜刀泄气,正好砸中一辆170多万元的路虎车。据悉,被砸车维修费需13万元左右。

…………

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刀,每次登上热搜,都几乎带着凄惨的血色,带着痛苦的哀嚎,轻则重伤、重则殒命的事件不可谓不深刻。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高空设施不断增多,一方面,旧有道德规范难以对新的社会问题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制度设计层面也存在漏洞,导致此类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不止,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恶劣而深刻的影响。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高空抛物,丢掉的是文明,带来的是隐患,这种陋习与文明城市建设格格不入。因为图方便或泄愤甚至无聊而打开窗户,抛出了悬在行人头顶的“均等危险”。看似只是缺德的高空抛物,却让安全通行不只看路,还要望天。高空抛物的杀伤力之大,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拋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高空抛物不仅污染环境,还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秩序,成为城市管理、社区治理一大顽症。

曾经,治理高空抛物,我们寄托于公民道德的自觉。但残酷的现实表明,柔性的道德也许能约束有良知的公民,但并不能规制放纵的恶行。在道德自觉下,高空抛物治理收效甚微,惨剧一再发生:广东深圳一5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不幸身亡;一名女子在经过深圳南山地铁站出口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哑铃片砸中;贵州贵阳一女子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经查,是楼上一个10岁男童扔下的灭火器……一次次惨烈的事故,一次次刺痛人心,也一次次考问着社会的良知。大家在为受害者扼腕叹息的同时,不禁心生疑惑,也心生期盼:高空抛物何时才能不再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痛定思痛之后,有些地方开始行动了。于是,一则“高空抛酒瓶被物业停电30天”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尽管当事人觉得很委屈,但网民却疯狂点赞,建议全国推广。于是,浙江杭州一小区为摆脱高空抛物之苦,物业在半空中拉了一张60米长的尼龙大网,结果尼龙网上扔满了垃圾。同在杭州,一小区为防高空抛物,由街道特地出资购置了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实行无死角监控。

以上这些治理高空抛物的能动补位,不过是被逼急后的无奈之举,治标难治本。惨烈的现实,无奈的自救,亟需法律登场,挽回失落的良知与道德,人们期盼着,法律能从严惩处高空抛物,让道德在规则的支撑下“立起来”。

这是社会的呼声,也是民众的心声。

通堵点: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离不开守法与善行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不断推进,高空抛物责任法规的演进,逐渐从“荒芜”走向“繁盛”,用几十年的时间历经了四个阶段。

形式上虽可追责,实质上却往往自认倒霉

真凶难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以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为例: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对此表示,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自己很冤枉,只是住在楼上却没有做这种坏事,为什么要承担1/22的责任?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不过这也让生活在都市的人们开始意识到繁华背后隐藏着的巨大安全隐患,以及不幸降临后追偿的举步维艰。

彼时,我国的法律体系远没有现在健全,但这个问题也并非无法可依。

《民法通则》(1986年)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其实即便没有《民法通则》,“谁致害谁赔偿”这一法律原则即使再倒退几十年也依然深入人心,可关键的问题是法律如何落地执行。绝大多数的高空抛物是找不到“凶手”的,除非每个人走路时都以90度角仰望天空。

“高空抛物第一案”震惊了所有人,也给法律人留下了严肃的课题:在高空抛物的问题上法律能做什么?其实任务无外乎两个:首要任务是让伤者能得到赔偿;最终任务是减少直至尽量杜绝这样的悲剧。

自证清白下的连坐制度

2019年8月,当敲完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每一个住户的门,仍然没有找到那个砸伤女儿的饮料瓶的主人时,李女士作出一个决定:起诉整栋楼的所有业主。

这个起诉决定,源自2010年问世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

“连坐制度”是一个当时引发了法学界激烈讨论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后记中表明自己的观点:“那条有关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尽管局势表明它将极有可能成为法律,但是打死我也无法认识到其中的正义性。”

“连坐制度”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填补了急需解决的“谁来赔”的空白,但代价也是巨大的。它设计了伤者家属与几十户居民对峙的诉争格局,看似担责的主体明确了,但博弈过程中的艰难可想而知。而且最深远的影响在于,赔偿金被众人平摊,反而让真凶最大限度地逃脱了责任。

高空抛物入刑,公检机关出手寻找“真凶”

争议了将近十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出台,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阶段,无辜被砸的人们迎来了强有力的援军——公检机关。至此,每天胆战心惊担心有恶邻抛物的居民松了一口气,被砸伤的人们也终于不用再仅靠自己势单力薄的奔走呼号。紧绷在善良人们之间的对峙之弦趋于松缓,抛物的真凶开始坐立不安。

高空抛物的凶手,国家将以人民的名义寻找你们!

《民法典》来了!明确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有望破解“连坐”局面

酒瓶烟缸虽从天飘落,天空却记录不了它们的足迹。面对着横跨几个单元、高达数十层、过百个窗户的“嫌疑对象”,公检机关也是苦于查证无门。于是,精益求精的《民法典》来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其实想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的问题,关键在于找到“抛物凶手”。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技术手段的完备给了我们希望。如果有24小时无死角监控的摄像头问题不就解决了吗?

可是谁来安呢?谁来维护呢?谁来负责保管那些视频资料呢?而且,如果掉落的东西不是抛物,而是脱落的墙皮、老化的玻璃幕墙零件,甚至是年久失修的房瓦,又该由谁来负责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解释说,对于高空抛物,有关机关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公司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后往往能够找出肇事者,这样一来,就能够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这种案例。另外,因为明确了责任,物业公司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公检机关办案,建筑管理人预防监控,以追究元凶责任为先,全方位破解掉“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的难题。以后,走在路上的人们可以安心地漫步,待在家里的守法居民不必再为“躺枪买单”而惴惴不安,打算扔点东西寻找刺激的危险分子得好好掂量掂量“自由”和“赔偿”的轻重。

聚焦点:国外对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良策

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因此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除市民自律外,明确的追责体系以及建筑设计时的预防措施,都是日本有效地扼住高空抛物之手的办法。日本的一些城市会要求建筑搭建时须拥有类似的防高空坠物的对策。2009年修订的《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嫌疑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而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司法界对高空抛物秉持了一贯态度:重罚。在美国,高空抛物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身危害,也被视为一种犯罪。在民事赔偿时,法官对高空抛物者的重罚重赔,远超公众想象。美国法官有一个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施加重罚,就不足以阻碍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

以市容整洁著称的新加坡惩治高抛高坠的手段一向严厉。对待高空抛物行为,新加坡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高空抛物者不仅需要缴纳高额罚款,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苦。根据新加坡2014年修订的《环境公共卫生法》,高空抛物、乱丢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从原来的1000新币(约合人民币5040元)提高到2000新币;对于再犯人员,罚款则增加至4000新币;3次及3次以上的屡犯甚至需要交纳1万新币的罚款。此外,针对高抛高坠问题,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有明文规定:若高层住宅居民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将被判处最长达5年监禁或罚款最高至2000新币,或二者兼有;若情节严重危害社区,政府还有权对肇事者住宅或租屋进行强制收购或终止租赁。

没有安全感就没有幸福感,捍卫失守的道德,保护头顶的安全,不只要靠呼吁与监督,更要让有强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要让一切高空抛物者意识到,在物品出手的瞬间,无论后果如何,良知就已抛却,罪责就已凝结。而在法律的触角深入不到的角落,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严于律己。毕竟,“高空抛物”这一行为,于自己而言,可能只是一次漫不经心的随意抛掷,但于他人而言,却有可能导致其丧失性命,毁掉一个家庭。要从根本之处杜绝高空抛物,需要我们多为他人着想。下次在你伸手之前,请换位思考一下,你会不会担忧自己和家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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