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

2020-07-27 15:41闵婉
山东青年 2020年6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网络课程

闵婉

摘 要:网络课程是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相比于传统教学课程而言,网络课程具有教学空间开放性、教学内容多元性、教学过程交互性等显著特点。网络课程在制作过程中应确保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网络课程自身的著作权保护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协议确定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二是通过技术措施对网络课程的非法复制和传播予以限制;三是提高相关主体的网络课程著作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课程;著作权保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一、网络课程的概念和特点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教育模式的发展与革新,网络课程就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一种创新性的课程模式。网络课程是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1]

网络课程是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特殊的课程形式,相比于传统教学课程而言,网络课程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一是教学空间开放性,网络课程不像传统课程那样,教学空间局限在特定的教室内,而是通过数字技术将所有课程内容上传至开放的网络空间,学生在任何地点都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灵活选择时间参与课程的学习。二是教学内容多元性,网络课程内容丰富,不仅包括传统课程中必备的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进度、习题库、试题库、教案,还包括各种与教学内容配套的多媒体课程资源,如按照知识点提供的视频、重点难点指导、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等,其课程表现方式更具感染力。三是教学过程交互性,传统教学课程中,受制于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教师往往以讲授式教学为主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互式讨论较少,普及面不广,在网络课程中,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不再受制于教学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充分地在网络教学空间发表自己的见解,就课程内容展开深入的互动式讨论。

如前所述,网络课程的内容丰富多样,无论是教学内容的编排、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学资料的取舍,还是课程视频的录制、配套习题的编撰、网页格式的设计,都需要课程建设者投入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因此,网络课程完全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基本特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

二、网络课程引用第三方素材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课程内容丰富,在制作过程中必然需要使用各式各样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录像制品等第三方素材,在使用这些素材之前,应首先确认这些素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畴,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费用的特殊情形,否则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規定获取著作权本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以确保使用行为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一)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畴的素材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既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即能自由使用其作品的合法行为。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网络课程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是否可以认定为“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范畴,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严格参照该条款规定的三个基本要件:一是使用目的限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二是使用范围限定为“少数教学、科研人员”;三是使用数量限定为“少量作品”。只有完全符合这三个要件的使用行为才能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属于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范畴的网络课程才能够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二)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畴的素材

对于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畴的素材,网络课程制作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因不当使用造成对素材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一是尽量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作为替代素材。对这类作品的使用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费用,只要不侵犯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就可以自由使用。二是使用开放获取的资源。这类作品是作者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方式,在保留部分权利的条件下,使用户能够自由免费使用的作品。[2]三是积极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作者本人的许可,以取得使用作品的合法授权。

三、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保护措施

(一)通过协议确定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

网络课程的建设与运营涉及到的主体众多,包括负责课程开放建设的教师团队、负责课程运营管理的学校、负责课程维护的网络平台服务商等,也就是说,上述各主体都为网络课程的建设和运营作出了贡献,为了有效保护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各方之间应当事先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厘清上述各主体的对网络课程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网络课程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版权纠纷。

此外,作为课程学习者的学生会在课程互动环节提交文字、图片或其他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也会成为网络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作品的使用规则,也应通过签署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方式进行相应约定,以尽量实现课程建设者、作品著作权人和课程学习者之间的利益共享与平衡。[3]

(二)通过技术措施对网络课程的非法复制和传播予以限制

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侵权成本也随之变得越来越低,对权利人而言,无处不在的网络复制和传播行为使其维权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措施成为权利人维护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之有效的事前救济方式。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技术措施”界定为“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据此,网络课程运营平台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课程内容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三)提高相关主体的网络课程著作权保护意识

对网络课程创作者而言,切实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既能避免其在建设网络课程过程中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导致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能促使其更为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创建的网络课程的著作权。

对网络课程使用者而言,由于其具有合法的直接使用网络课程的权利,因此其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关系到网络课程的著作权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网络课程运营方可通过在网络课程平台显著位置作出明确提示的方式,告知课程使用者对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保护义务,即对网络课程的使用仅限于个人学习和研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重制、演绎、分发、传播该网络课程作品或将其用作任何商业性用途,否则即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郭锐林,张胜辉.网络课程若干著作权问题的探讨.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3).

[2]吉宇宽.高校图书馆慕课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应对[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8(4).

[3]周毅,白文琳.在线开放课程的著作权问题及其处置策略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8(9).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19年教研项目《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问题研究》(JYXM2019B17)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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