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有赖于刑罚一般预防必然性及时性公开性的实现

2020-07-31 09:50葛景富
中国电气工程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必然性

葛景富

摘要:所谓刑罚的必然性,是指不论任何人犯罪,必然会被揭露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即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有犯罪必有刑罚,不允许任何犯罪人逍遥法外,逃脱法网。刑罚的必然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决不姑息的严厉态度,体现了有罪必罚的原则精神,一旦犯罪,刑罚必至,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为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 惩治腐败;必然性;及时性;公开性

一、惩治腐败有赖于刑罚一般预防必然性的实现

我国当前反腐败工作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腐败分子所付出的成本低,安全系数高。其原因之一就是被揭露的概率小,腐败分子真正受到惩罚的是少数,没有最大限度地消灭腐败“黑数”,官场的“潜规则”起着很大的作用。过低的成本、过小的被揭露概率和过轻的惩罚,使腐败的发现和惩治处在很低的水平线上,难以对腐败分子形成应有的威慑。以至于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前腐后继”、“前仆后继”的现象。一些腐败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腐败分子就会继续实施腐败犯罪行为,这种行为还会对其他人产生示范效应,最终结果是腐败愈演愈烈。

因此,必须强化和落实腐败行为刑罚的必然性,有罪当罚,实现刑罚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功能。如果腐败行为只要发生,就能被发现、举报,案件都能被侦破,犯罪人都能被逮捕,不使一个腐败分子漏网,犯罪危险增大,就可以消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安全感,防止腐败行为发生。这就要求,在惩治腐败,查办案件过程中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度和广度,改变和消灭官场的“潜规则”,消灭“黑数”,提高腐败案件查处率,体现惩治腐败一般预防刑罚的必然性,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做到有腐败行为,就能被发现,就能被惩处,最大限度地发现腐败行为。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有做到所有的腐败犯罪必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使腐败行为与刑罚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得到绝对的确认,才能使腐败分子没有侥幸心理,使刑罚必然性对于惩治腐败的一般预防真正得以实现,对腐败分子起到威慑、警戒作用。

二、惩治腐败有赖于刑罚一般预防及时性的实现

所谓刑罚的及时性,是指一旦犯罪发生,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破获,将犯罪人缉拿归案,并及时提起公诉、及时判处刑罚、及时执行刑罚。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人长时间地逍遥法外,即使后来受到惩罚,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也会降低,甚至刑罚毫无效果,还会产生副作用。为了实现腐败犯罪刑罚的及时性,必须讲究诉讼效率,防止久拖不决,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罚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作用。

我国在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刑罚不及时的现象,即腐败案件久侦不破、久拖不诉、久拖不审。要使证据确凿、确实充分,调查取证等确实需要时间,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执法环境不好是腐败犯罪行为刑罚不及时的重要外因,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使腐败案件久拖不决。更为严重的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些司法人员不严格依法办事,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刑罚不及时的现象。腐败分子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更使腐败犯罪一般预防刑罚及时性的作用大打折扣[1]。

因此,必须强化和落实腐败犯罪刑罚的及时性,实现刑罚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功能。刑罚的一般预防之所以将刑罚的及时性作为刑罚的一项要求,是因为刑罚与犯罪相联系的时间越紧凑,一般预防的效果越大,反之亦然。保证准確、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这就要求,在惩治腐败,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及时、有效,不徇情、不枉法。要做到惩治腐败犯罪刑罚的及时性,有赖于克服官本位的特权思想,净化社会风气,纠正不正之风,排除各种干扰,优化执法环境等等。对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端正反腐败工作的态度,改进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办腐败现象,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只有使所有的腐败犯罪案件及时、有效地受到刑罚的处罚,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罚预防腐败犯罪的功效,才能实现查处腐败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三、惩治腐败有赖于刑罚一般预防公开性的实现

所谓刑罚的公开性,是指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公诸于众,以及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除有特殊情况需要秘密进行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刑罚的公开性包括刑事立法上的刑罚公开与刑事司法上的刑罚公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刑罚的公开性对于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刑事立法对腐败行为的刑罚公开,将刑法上明文规定的腐败犯罪和刑罚公之于众,让人们知道什么是腐败犯罪,腐败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刑罚,对惩治腐败具有明显的一般预防的意义,也是立法者所孜孜的追求[2]。

我国在腐败行为揭露阶段,腐败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大多数案件对腐败犯罪的刑罚不能完全向社会公开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除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有影响的案件,通过媒体,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外,绝大多数的腐败案件,公众仍旧是知其所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腐败案件刑罚不能完全公开,严重地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和积极性,使人民群众揭露腐败行为,监督执法执纪机关在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是否及时、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因此,必须强化和落实腐败案件刑罚的公开性,实现刑罚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的功能,将腐败案件刑罚的公开性贯穿于刑事法律活动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反腐败行为的刑事立法,腐败案件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刑事法律活动全部公开。要做到惩治腐败犯罪刑罚的公开性,有赖于惩治腐败理念和观念上的更新,执法和司法水平的提高,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公开方式和渠道的畅通,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广泛参与等。腐败犯罪案件刑罚公开性的实现,可以更好地宣扬刑罚惩治腐败一般威慑功能;进行法制宣传,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法律规范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3]。

结语

只有做到所有的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能被公开揭露,腐败犯罪案件公开审判,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反腐倡廉的氛围,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地进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态势,实现刑罚的公开性对于惩治腐败一般预防积极的作用,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4]。

参考文献

[1].惩治腐败,“严”的主基调必须长期坚持[J].中国纪检监察,2020(02):62-63.

[2]解晓东.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强党员廉政文化建设[J].边疆经济与文化,2020(01):49-50.

[3]陈国光.完善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J].广船科技,2019,39(04):54-57+26.

[4]何雪峰.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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