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个人信息?诉!

2020-08-03 06:57:00刘晓曦
检察风云 2020年11期

刘晓曦

检察官杨春明

选题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成立,韩某某担任该公司的经理。2019年2月,该公司成立了一个名叫“某某网”的网站,为数据信息交易提供平台,并雇佣杨某某负责网站具体运营,黄某某为网站客服。

网站运营期间,韩某某、黄某某利用QQ与买家和卖家联络,为平台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推广,告知买家和卖家网上注册会员流程及付款方式,在买家和卖家之间磋商价格,对卖家上传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将相应数据存储在网站服务器内,同时备份在公司电脑内。

管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在明知网站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況下,仍帮助推送关键字搜索。陈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注册成为“某某网”会员,并上传其在某公司网络旗舰店就职时获取的内含买家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数据的信息近6000条至网站,欲贩卖牟利。据悉,该网站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37万余条,经过交易的达3万余条。

今年3月27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管某某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赔偿款在人民币3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关闭“某某网”网站;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所用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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