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侃

前段时间,北京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起案件的案情都算不上十分复杂。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比如上诉不加刑等,却让各路专家学者争论不休。其中,作为一项新生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同样值得注意。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檢察部检察官梁春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该制度可以完善的空间进行了探讨。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梁春程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之所以使用了完善的表述方式,是因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类似的理念。比如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的那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中就包含了认罪从宽的意味。再比如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亦是同理。只不过,这些都属于司法政策范畴,并没有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中完全形成规范。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
那么,法律为何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呢?梁春程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探寻其背后的制度价值。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像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犯罪数量是逐年上升的。在司法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检察官相对来说是减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