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生效的《国歌条例》配合正在起草的涉港国安法,必将扭转香港这些年来不断恶化的政治环境,立法会恢复本来功能,社会回归法治正轨,曙光初现。“一国两制”实践因此愈见成熟,香港政治生态迎来拨乱反正的良机。
6月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特区立法会通过的《国歌条例》。《国歌条例》于6月12日刊宪公布,之后即时正式生效。
《国歌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
香港《国歌法》中规定,任何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如在球场上报以嘘声、在升旗礼举起示威手势或在网上恶搞,一经定罪,均可被处以最高罚款5万港币及最高监禁3年的处罚。
此外,《国歌法》还将国歌纳入香港中小学教育中。然而这样一条尊重和保护国歌的法例,在香港却迟迟未能通过立法。
至于《国旗法》和《国徽法》,是早在香港1997年回归时就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梳理发现,香港《国歌法》的立法工作至今已有2年多。
2018年3月,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向香港立法会提交《国歌法》本地立法文件。
2019年1月,行政会议通过《国歌法》,同月23日将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由于反对派议员恶意阻挠,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迟迟未能选出,导致《国歌法》一直未能提交大会恢复二读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