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之前的判例并不对之后的裁判构成约束。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仍旧屡见不鲜。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会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
两起案件情节高度相似,都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都是要求商家10倍赔偿。不同的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了10倍赔偿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则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上述两份判决书的公布时间都在2019年,且前后间隔只有几个月。同一事实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再次将“同案不同判”置于公众视野。
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除了在民事、行政类案件中出现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时有发生,其中以仿真枪案件最引人关注。
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上诉后,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刘大蔚的父母随后提出申诉。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大蔚的再审判决: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陈洪陶于2006至2008年期间,分别從广州市玩具市场和香港购得仿真枪存放于自己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