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理论研究来看,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者适用范围,这也就导致了司法实践的重大困难。笔者使用无讼案例进行检索,在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时,判决书多出现某人为公司副总经理、经理、厂长,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不加解释的采取是与非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可见司法实践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比较模糊,这对于指导实践中公司商事纠纷、以及公司劳务纠纷都会制造很大的困难。因此笔者从国内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以求对我国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认定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方法。
【关键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围认定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属性
首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具有“雇主”与“雇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公司对员工发表指示和命令,具备某种“雇主”的属性。而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公司高管就是被列入“雇主”或“资方”的行列,而非“雇员”或“劳方”的行列。另一方面,公司高管又是公司的“雇员”,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并领取一定的薪资报酬。公司高管具有身份上的双重属性,这是其明显标志。因此,在认定公司高管时,应当将高管这一特别属性加以着重考虑。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现有认定标准
(一)现有规定:
《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