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萨拉·布拉德利(Sarah Bradley)于2019年1月25日起诉了其所在的凯诺斯资本(Kainos Capital)私人股本公司。此类诉讼在私人股本领域并不常见,因为合伙人通常倾向于私下或通过仲裁解决分歧。私募股权公司内部出现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又该如何解决?私募股权公司应该如何防御这种矛盾与冲突的出现?又该如何在募集基金时统筹好各方合伙人的利益呢?这是私募股权发展过程中一直被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项亘古不变的挑战。
【关键词】 私募股权 合伙人冲突
一、合伙人(GP、LP)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LP与GP的实际操作中,矛盾无外乎来自于两种原因:其一是GP的诚信问题,其二是GP的非诚信问题。
(一)分配的顺位问题。矛盾的根源所在永远是LP、GP之间的收益分配的优先或劣后顺序的问题。
LP希望的分配顺序是:返还LP的投资本金→返还LP支付的管理费→支付LP的优先收益→支付GP的投资本金→按照约定的比例向GP支付业绩提成,总的来说就是先满足自己的投资收益,再支付GP的报酬。 而GP希望的分配模式是:依据项目的退出实行收益的分配,每当有项目退出时,GP都能获得分配的收益,按单个项目计算收益,扣除该项目投资本金的剩余部分的直接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提取业绩提成。
(二)代理问题 。矛盾的潜在原因则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究其本质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LP与GP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会造成一种危险:GP可能以损害LP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GP可能会擅自提高自己的报酬,享受更好的工作条件,增添不必要的工作福利,在工作中不甚尽心,盲目认为自己是管理公司最合适的人选,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