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7年5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台,确立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企业,落实政府扶植政策”的市场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自律管理具有实时性,但由于政府扶植政策未充分市场化、服务功能未充分落实、市场活跃度不足,运营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实时管理的优势。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创柜市场的监管特点,结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应从优化管理平台建设、落实监管理念、制定自律管理规则三方面完善运营机构自律管理。
【关键词】 区域性股权市场 运营机构 自律管理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自律管理的特点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市内中小微企业非公开发行、转让证券等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1]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活动。2019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第三批运营机构备案名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4家运营机构。[2]区域性股权市场由多主体共同监管。省级人民政府為主导,地方金融局为日常监督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行政监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运营机构负责自律管理。[3]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不同,但监管目标具有一致性,即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在协同监管方面,运营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协助政府落实激励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均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能范畴。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需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同时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