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

2020-08-03 01:58:33田方
大经贸 2020年3期

田方

【摘 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交审议,说明我国对人格权的重视,立法机关对人格权的立法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人格权编和其他各编采取的结构模式,均是总分模式。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及学者建议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放在首位,之后再行确立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闪光点与不足但整体上反应了当今我国学者对人格权的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总则 民法典

一、人格权编草案存在的不足

(一)人格权编中未明确个人信息是一种人格权利。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第813条规定,该法条指出的个人信息范围比之前的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电子信息和其他能够单独使用确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却未规定个人信息权,在一定意义上,个人信息尚未上升成为一种具体的法律权利,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只存在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对于个人信息绝大多数人会理解为人格利益而非法律权利。民法对于人格利益保护的力度逊色于人格权保护的力度。我国《民法总则》第 111 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视。但由于未加“权”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很弱。草案对具体人格权中的声音权与形象权也未规定,自然人的声音与形象是识别人格特征的关键要素。现行法律对声音权和形象权没有具体概括,仅将其作为人格法益予以保护,保护的力度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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