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墨家刑事法律观

2020-08-03 01:58:33赵孝敏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墨学是先秦百家学术争鸣中闪耀的存在,与儒学并称为两大显学。墨子作为先秦时期唯一的小生产阶级的思想代表,其法律思想与儒、法等各家的思想有着本质的差异,主要可概括为“天志、兼爱、尚贤、尚同、非攻”。墨家的刑事法律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文中主要探讨墨家犯罪构成理论,从而拉开墨家刑事法律观的面纱,进一步挖掘其现代价值。

【关键词】 墨家 法律思想 刑罚

前 言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有四要件说和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四要件说是指犯罪需要有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既构成犯罪既需要客观上具备违法性,又需要主观上具备有责性。先秦墨家并未提出系统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但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已经有先进行违法性判断的思维,并确定了违法性判断的标准,同时主张定罪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说明墨家对于犯罪构成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思路。

一、犯罪概念的提出

《墨子.经上》言:“罪,犯禁也同”,《墨子.经说上》指出“赏罪不在禁;惟害无罪。”现代汉语表述为:犯罪是违反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行为,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倘若罪不在刑法禁止之列,只是有害于社会,行为人是不应该承担罪责的。[1]一方面,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只有表述方法上的区别,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另一方面,这说明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基本特征,由此墨家界定了犯罪这一概念。……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