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构建

2020-08-03 01:58:33於王林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已经势不可挡,虽然当前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有争议,主要是“损害填平原则”“被害人获利的正当性”方面,但并非不可解决。从上海首例案件中探索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在适用上适当放宽,通过限制惩罚赔偿金的数额限制被害人获得利益,就能很好平衡双方利益,以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 规则构建

2019年11月24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指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可见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对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局面的回应,但是在当前仅《商标法》规定了侵权惩罚性赔偿,且2019年修法中将赔偿的最高额提升至5倍。《著作权法》第三次送审稿中也写进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以及《专利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涉及,但目前都还未正式通过。2019年9月6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从侧面看出惩罚性赔偿在当下的现状,故有必要就“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建进行探索。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法条解析

1.《商标法》

2013年的《商标法》中已经有了惩罚性赔偿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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