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2018年1月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的颁布,未举债配偶一方无端因其配偶举债而背负大额债务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是该司法解释却并未对“共同生产经营”进行界定,导致何为“共同生产经营”仍然处于认定模糊的阶段。而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也有委员提出要对“何为共同生产经营”再多一些细致的考虑。在认定“共同生产经营”时,必不可少会牵涉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结合相关司法实践,这些问题需要给出解答。
【关键词】 共同生产经营 司法实践 举证责任
一、共同生产经营释义及种类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中“共同生产经营”如何具体认定,司法解释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在1月17日,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指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