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重要的编章。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不仅关乎侵权责任法立法成果的完善与否问题,也关系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等其他民法编章的合理安排、协调发展问题,所以该问题在当前《民法典》编纂制定的关键时刻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讨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其立法模式及法律解释至关重要。所以本文通过对各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立法模式的学习比较,期望能对我国民法典侵权编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启发性理解。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保护范围 立法模式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讨论价值
2009年作为我国单行立法的《侵权责任法》通过并公布,这是我国民法研究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阶段性的里程碑。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该法第二条予以规定,详细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范围。该法权益保护范围上采取了全面列举模式,第2条具体列举了18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将债权等相对权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外。该条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兜底条款,使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保持了开放性,以适应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1],具有重要的進步意义。但是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人们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仍有争议,学界也多次展开了的讨论。今天在《民法典》编纂制定的关键时刻,讨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及其立法模式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