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2020-08-03 01:58:33文帅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随着愈来愈丰富多样的现代化服务行业兴起。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文化生活所带来的快乐,某些时候精神文化需求所带来的利益甚至远远大于物质文化所带来的利益。在合同领域出现许多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比如美容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在这些旨在追求精神利益的服务合同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那么给守约方带来的是更严重的精神利益的损害。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专属于侵权责任领域,只有侵权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违约中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救济途径。守约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得到救济,这不符合法律的初衷。因此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适用的非常值得探究。

【关键词】 侵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递进式分析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对于精神损害一些学者将其称之为无形损害,而另一些学者称之为非财产损害。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非财产上损害,虽以精神痛苦为主要,但尚应包括肉体上之痛苦在内。精神与肉体,均系不具有财产上价值,其所受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之损害。”杨立新教授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精神活动、公民和法人维护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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