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科技发展,人类逐渐进入学界所称的“风险社会”,即对普遍法益的侵害增多,为了更好的防范风险,保护法益,刑法的立法倾向开始由消极保护转为积极介入,由事后惩罚转为事前预防,即是对法益的提前保护,亦可称之为“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而法益保护早期化的采用虽然强化了刑法法益保护方面的功能,但也意味着刑法自由保障机能的弱化,则为了在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应当从刑法观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关键词】 法益保护早期化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谦抑性原则
一、风险社会与法益保护早期化
风险社会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即“风险被认为是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革过程中,社会肌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的一种社会状况”[1]。即我们认为风险是一种介乎于健全与灭失的中间状态,而在传统的刑法立法观中,我们局限于对法益受到的实害结果进行评价,而对中间态的风险缺乏考虑。盖因传统社会中,风险于实害结果而言并不多见,亦因在传统刑法体系下难以准确界定风险这一概念。
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难以预计的风险已充斥于社会肌体之中,正如有学者所言:“现代社会正在承受着潜在的风险,高科技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人类制造了潜在的风险。灾难可能引发人们对当前社会基础、制度目标和伦理规范的一系列反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