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研究

2020-08-03 01:58:33吴翔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有莫大影响,尤其在职务犯罪中的侦查权转移到监察委员会这一层面来看,的确是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及地位的一种抨击。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上的分工模式,是对未来职务犯罪侦查结构的塑造。本位主要对改革后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及归属、检察侦查权改革后的架构、及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必要性等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侦查权 调查权职务犯罪

一、侦查权的定性及与调查权的衔接比较

自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理职能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之后,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产生了让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关于监察的范围、程序等法条的规定,我们又不难看出,法条中提到的都是关于调查的程序和内容,这是否与以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性质相同,是值得研究的方面。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性质

关于改革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是指对于部分刑事案件的專属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就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根据职能直接侦查案件的范畴,如对贪污受贿、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害公民权益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而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在之前就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此类侦查权是作为一种普通的行政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应该将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一起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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