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运集装箱滞箱费

2020-08-03 01:58:33陈韵柔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常见的一种纠纷,我国法律尚未有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法律条款。本文重点介绍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性质以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裁判理念。

【关键词】 滞箱费 违约金 承运人责任

一、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

集装箱是现代海运必要的工具。实践中,海运公司会在运输合同中载明集装箱免费使用日期,超过免费期继续使用集装箱,海运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滞箱费。有关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争议主要为运输合同的违约金或者集装箱租赁关系下的租金。集装箱的作用就是为了辅助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后,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集装箱还给承运人。虽然海上运输合同上没有关于归还集装箱的内容,但是归还集装箱属于运输合同下的随附义务,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及时归还集装箱,应当承担违反随附义务的违约责任。基于利益得失理论,可将海运集装箱滞期费定性为租金。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结束后,依据运输合同使用集装箱的权利自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丧失,这时承托双方之间产生集装箱租赁关系,集装箱滞期费则是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租金。

笔者观点,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违约金。海运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装箱的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违反该条款构成违约,运输合同中未规定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则是运输合同的随附义务,超期未还构成违反随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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