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通知法律效力的分析

2020-08-07 05:31:33倪颖
北方经贸 2020年7期

倪颖

摘要:债权多重让与是债权让与自由下频繁出现的现象,各国基于立法的不同,在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我国针对债权让与制度的法条规定较为简略,使得学说和实务上均未形成确定统一的看法。

关键词:债权让与通知;债权多重让与;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7-0053-03

一、问题的提出

债权让与,其内涵在于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其转移给他人。[1]债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具有可转让性。发生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以移转债权为目的达成合意,并对债权进行处分。在此情况下,债的同一性并未改变而仅对债权人进行了变更。社会经济发展至今,金钱与信用逐渐成为交易的基础。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都可以作为债权让与的客体。债权的财产性因其自身的请求权性质和期限性而表现为一种预期的利益,只有允许其自由转让才能使得债权人将这种预期利益转变为现实利益,从而推动债权的资本化。[2]尤其在当下,债权融资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目前被熟知的债权融资方式,如保理、资产证券化、商业发票贴现等事实上都是以债权让与为基础的。随之而来的现实是,债权让与在实践中的操作日趋复杂,与此同时,债权多重让与问题的频发也要求对于债权让与制度的把握更为精准。纵览域外立法模式,都对债权多重让与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发生效力的时点和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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