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 袁培行 温瑞 马晓丽
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运用以及深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历史维度,同时也为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提供了重要保障。在依规治党、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已成为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高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路径
一、提出、运用以及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概念最早于2015年9月提出,即“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其内涵,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随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科学概念上升为党内法规。2016年10月,经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1月,经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写入《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0月,经过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逐步成为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制度引领。
2019年1月起施行的《紀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等,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目标,纪检监察机关角色由主要纠正违纪行为向督促自觉防止违纪问题发生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