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伟 童益楷
摘 要: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是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官适用该项制度的主办主导作用,协同公法司出台的一项工作机制。悔过书具备证据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补强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修复社会关系等具有积极作用,它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书面体现,相比具有契约合意属性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言,悔过书更能发挥属性优势。
关键词:认罪认罚 悔过书机制 法治效能
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各地区积极探索相关机制,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进。本文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巫溪县检察院)建立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为样本,介绍该机制的实践和探索,从多个方面分析讨论认罪认罚悔过书机制的可行性和功能价值。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北京、重庆等18地区试点两年。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并在第15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