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2020-08-09 08:48:39张忠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7期

张忠明

摘 要: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自入罪以来呈多发、高发态势,在刑事案件占比中长期位列第一。入刑初期,醉驾案件案发率确有大幅下降,交通事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对醉驾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分情形一律严厉打击醉驾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结合危险驾驶罪特点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醉酒驾驶 认罪认罚 不起诉裁量权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随后《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形势变化扩充该罪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种类型,司法实践中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最为多发。醉驾入刑是在当时恶性醉驾事故频发、公众反映强烈的背景下立法对社会管理需要的回应,但在当前醉驾行为减少、社会观念转变的情况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是否应重构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要件,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需要深入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绝对数量大,居刑事案件之首

以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为例,2015年至2019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512件,全部为醉酒驾驶类案件。其中,2015年、2017年和2018年3年的案件数量较为稳定,每年的案件受理量在500件至530件之间,但2016年案件受理量突破800件,2019案件数量达1066件,分别占当年案件受理总数的25%和36%,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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