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需要补充侦查。以往地方检察机关过度依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被搁置淡化,主要原因在于文本操作性不足、承办人执行力不够。要激活自行补充侦查,需要构建系统的运行机制,明确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和行使方式,还要创造制度运行的良好条件和发展空间。
关键词: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取证 公诉主导 诉侦协作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导者,检察机关要全力保证指控的事实清晰准确、支撑的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与起诉标准存在差距,进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的正常反应和法定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但退回补充侦查往往成为其首选项。实践中,有时虽然承办人“内心确信构罪”,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难以达到理想的犯罪指控效果;有时犯罪嫌疑人提出重大的辩解事项,但侦查机关未有效移送相关证据,也将影响检察官作出客觀公正判断。近年来,“激活自行补充侦查”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普遍共识,但其运行情况并不理想,值得反思。
一、障碍与挑战: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运用现状
从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更多仍然停留在文本层面,适用率远远低于退回补充侦查。主要原因在于文本操作性不足、承办人执行力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