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婷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后又反悔上诉现象,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经收集数据发现,此现象主要集中在侵财类、人身伤害类罪名,主要原因是认罪认罚从宽性质告知不全面、事实透明度、自愿性保障欠缺等。实践中可以通过探索证据开示、保障认定事实、量刑优惠可视化、扩展协商空间、提高量刑能力等方式,减少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上诉现象。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上诉 证据开示 量刑协商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出现部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上诉情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为有效降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上诉率,我们有必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上诉的多种样态,分析被追诉人上诉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达到 “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与统一。
一、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上诉之样态
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上诉是指被追诉人就认罪认罚能够换取多少量刑优惠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又对其认罪认罚作否定性评价(反悔)而上诉的行为。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有学者就行为人反悔问题所作实证调研结果显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达3.6%[1]。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浙江省杭州市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的时间)的刑事二审裁定书,分析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上诉呈现以下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