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群
摘要: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登记人员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担保范围和主债权金额的记载会对抵押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产生重要影响。如何理解抵押担保合同中债权数额、主债权金额、抵押金额、担保范围的区别并通过登记系统准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最新规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主债权金额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7-0033-35
收稿日期:2020-05-25
抵押登记一直是风险点较高的登记类型。其原因主要是主债权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审查,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经验,尤其是合同中出现债权数额、主债权金额、抵押金额、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情况,登记人员在登记系统中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会直接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合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在登记系统中如何记载等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1最高法的司法判例
本文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终830号)为例。
为担保《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赖加宏、丘小梅与长城广东分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赖加宏、丘小梅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04号房、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1号小区06号房为惠州国墅园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