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轮候查封是否过期自动解除?
注有时限,到期应该自动解除。
现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一认为轮候查封至今未生效,应一直在排队等候,无过期
失效之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执行通知书明确期限,已过期。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法条或判例?
轮候查封未生效,不生效何来失效?我觉得首先应咨询查封法院的意见。
最高院2004年法发5号文: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这条没有说轮候查封过期的问题。
首封已失效。
轮候查封登记,是应当按照协助执行书通知记载的查封期间算查封期限,还是登记机构按照轮封生效时间節点自己计算查封期限?
执行局出过一个意见,最高院执行局有操作规范。
那就是轮候不因为期满而失效。
很多地方法院也认为写了期限的就要按期限。
轮候是排队。
就是轮候也得有时间限制,不是无期限地轮候。
首封处置了,轮候就没用了。首封失效了,轮候就排上了。
原来创设轮候查封的时候,确实没有查封期限,理论上也比较简单。但现实执行中,无期限对产权人、法院以及登记机构都是灾难性的,因此一般我们都会要求法院写上期限,执行的很好,已经4、5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