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菁 包晓江 陈岚峰 孙洁


摘要:实行自然資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根本目的在于界定以土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国家和集体所有者之间、不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以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之目的。作为自然资源的湿地,首先要弄清其权属类型,注意区分湿地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和管理权,然后才能在权利明确的情况下做到高效管理、监管到位。
关键词:湿地权利;登记;权籍调查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7-0045-53
收稿日期:2020-05-03
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其他部门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自2016年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后,经过地方3年的试点形成的成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海岛、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的所有权统一登记有了明确的文件支撑。作为衔接陆生与水生的独立生态系统,湿地与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的3大生态系统,在美化环境、调节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湿地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被称为“地球之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两个文件中均提到要完善湿地产权制度,并在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湿地确权试点,探索如何开展湿地确权登记。通过登记,可以查清湿地资源家底,厘清权利主体,划清权利边界,规范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