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萍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个人取得劳务报酬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这意味着演职人员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对税负的规避以及开具发票的不便利令演职人员甚至是一些电影制片企业对缴纳增值税很抵触,这会给电影制片企业带来极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在应对用工税收风险和顺利开展业务之间取得平衡是电影制片企业在“营改增”后不断探索的问题。
电影制片生产企业,是创作和生产“电影”这一商品的企业,是整个电影产业链的源头。在生产一部影片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演职人员,如导演、编剧、服化道以及演员等,这些核心人力资源包括雇员制和非雇员制两种。如今电影制片企业多采用非雇员制,按影片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取得劳务报酬的演职人员按照“综合所得-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要求,取得劳务报酬的演职人员须及时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电影制片企业以该增值税发票入账作为该影片制片成本中人工成本的重要会计凭证。而电影制片企业在制片过程中所面临的用工税收风险主要是由于取得劳务报酬的演职人员没有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造成的,直观的体现就是电影制片企业支付了劳务费却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