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冤假错案,古今中外,无不有之。楚辞《九章·怀沙》中即出现“冤”字:“扶情效志兮,冤屈而自抑”。[1]何谓“冤”?《说文解字》认为:“冤,屈也。从兔,从一。即兔在一下,不得走,益屈折也”;[2]可以看出,“冤”首先指的是一种内心压抑的怨气,然后则是无罪而受罚的冤屈,到了刑事领域,“冤”和犯罪、诉讼、牢狱相结合,演变成“冤案”,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大批因政治运动而被戴上“反革命”帽子的无辜者陆续得到平反,“冤假错案”就成为广大民众约定俗成且经常使用的词汇,但是事实上,“冤案”、“假案”和“错案”并不是同一内涵。一般而言,冤案是指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并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对该被告人进行定罪科刑的案件。假案是指人为地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错案是指作为案件处理的事件存在,但在认定事实、情节或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上出现错误的案件。[3]本文所指的刑事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和错案的统称。
【关键词】大众传播;刑事冤假错案;报道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王晓红,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刑事案件媒介框架研究(批准号:JNSK19C31)。
一、中外刑事冤假错案的现状
由于司法技术、司法制度、以及执法者司法素养等的局限性,中国古代刑事冤假错案屡屡发生,比较知名的有窦娥冤案、刺马案等,《搜神记》、《疑狱集》、《补疑狱集》等书中也收录了大量刑事冤假错案。由于缺乏正当的申诉平反路径,普通民众把希望寄托于天意或神意,这使得我国古代的冤假错案充满了神秘的戏剧色彩,被文学作品反复征用,被评弹、说唱、搬上戏剧舞台,成为普通民众一种独特的冤案文化的集体表达与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