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浩

当务之急是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规范,使得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架构和市场化改革的实际进程之间自洽。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要求“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规范,使得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架构和市场化改革的实际进程之间自洽。
一、问题:“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在数量和产值,而且在资产规模和控制力上都受到挑战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可见,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公有制都是制度的基础和发展的主体。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非公经济的规模、活力等的增长日新月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作了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