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的司法管辖权

2020-08-13 07:22:42马强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 博帕尔毒气泄漏案 司法管辖权 冲突

作者简介:马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经营战略。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90

在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忽视环境污染侵权方面的问题,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侵权,想用经济利益弥补也会无济于事,还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恢复生态。并且,经济全球化下,不同国家对环保要求不一样,跨国公司也会采取差异化的环保措施,环境侵权事件在各国的出现频度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發达国家将发展中国家作为投资首选目的地,出现环境侵权行为时,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劣势,导致受害人的赔偿也不尽人意,为此,破解司法管辖权这一难题,才能为保护受害人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下面,以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为例,试论解决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协调问题。

一、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概述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发生在1984年12月3日凌晨,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设在印度的子公司建于贫民窟附近农药厂出现氰化物泄漏,直接致死2.5万人,间接致死55万人,还有超过20万人永久残废,这次事件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灾难之一,该案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是灾难性的,事故由“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设立的子公司所引起。在事故发生后,印度政府随即向美国法院起诉该公司,而美国法院以发生侵权行为地在印度,拒绝实施司法管辖,之后,印度政府随即向印度法院提交诉讼,判决美国设在印度子公司赔偿受害人4.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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