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金钱 占有 风险
作者简介:贾文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04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学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某种权利,占有的特征在于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其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出于对所有权独立地位的强调,凸显对占有权的保护,罗马法将占有当作是一种权利,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占有是事实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占有一定的效力来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一是权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另一种是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的自主占有动产的取得时效,然而我国民法尚未就占有时效有过规定。二是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通过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表象来推定占有人享有权利,无需借助其他形式再进行推论。三是保护效力。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以“占有”为依据,而不是以“物权”为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限定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基于占有来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这点与物权请求权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