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 发展
作者简介:王庆童,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07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和新环境下,政府不仅要继续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自身的執法水平,人民法院也要将自身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到更高标准。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制定详尽完备的司法解释。
2015年5月1日,全面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为了执行好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与其相配套的《适用解释》,但《适用解释》和1999年通过的《执行解释》存在无法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并且,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如何正确适用新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上做法各异。因此,必须对行政诉讼法作出全面的司法解释。
(一)明确不可诉行为范围
在行政法领域,可诉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定义非常重要,但《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比较笼统模糊。为此,《行诉解释》明确列举了十种不可诉的行为,增加了五种类型,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行为和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作出的相关行为。
虽然《行诉解释》关于不可诉行为的规定采用了列举的方法,但仍可归纳出不可诉行为的四个显著特征:一是非行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