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参与分配 主体 参与时间节点 清偿顺序 比例
作者简介:何习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事及执行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15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以外的债权人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请求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执行分配制度” 。该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都影响甚大。由于目前的法律规范对此着墨甚少,实践中观点反复变化,各地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制度效用的发挥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孙某名下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在房屋拍卖成交后、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前,案外人殷某、某部件公司、某铜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的债权(殷某债权约600000元)均已取得执行依据,其中殷某在其他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孙某的工资(3000元/月)。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以某部件公司、某铜业公司在拍卖成交后申请参与分配,超过申请时间节点为由,拒绝向其进行财产分配;殷某案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工资,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能清偿债权,不符合参与本案分配的条件。
一是申请人对此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被冻结的工资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原分配方案,允许其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