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分析

2020-08-16 13:48周菲菲
商情 2020年35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刑法

周菲菲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于是便衍生出了一个新的词汇—“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因为虚拟财产和常规意义上的财产有别,所以就对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本文将立足于现实情况,之后阐述虚拟财产概念、法律性质、特征、分类,对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予以分析,最后研究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措施:

【关键词】虚拟财产  刑法  属性  保护  措施  分析

我们身处网络时代,QQ、微信、支付宝、游戏装备等都属于虚拟财产,均成为了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也极易会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所以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虚拟财产被侵犯的情况时常出现,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却有待优化。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想为民众提供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服务欠缺法律依据。基于上述所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实为大势所趋,对于虚拟财产刑法属性以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关于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概念

虚拟财产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快速普及与发展而衍生,虚拟财产最早出现在角色扮演类的单机电脑游戏中,以《暗黑破坏神》这款游戏最具代表性。游戏中的玩家在服务器上和其他玩家进行对战,从而在游戏中获得装备和金币,这些虚拟财产会被存储在服务器上,和玩家账号绑定,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归玩家所有,并且可以随时使用,所以一般都叫作虚拟财产。随着科技进步以及互联网的大范围普及,网络游戏和电子货币等相继衍生,慢慢的,虚拟财产概念也日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定义。

可以将虚拟财产视为广大网民从事囊括网络游戏在内的多样化网络活动,在活动中使用到的工具和物质基础,可以是游戏装备,也可以是游戏账号,还可以是游戏人物的坐骑等等。从本质来说,尽管属于存储在虚拟空间中的非现实记录,但因为它会满足用户们的精神需求,所以相应的,虚拟财产也拥有经济价值特点,由此,虚拟财产也要受到和现实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待遇。

(二)法律性质

当前学术界对虚拟财产性质抱有五类不同观点:

第一,非法律权利说。此类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存储在网络平台上以及服务器上的,所以虚拟财产毫无现实价值可言,所以不能为虚拟财产提供和社会其他财物等同的法律权利。

第二,物权说。此类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可以由用户自己随意支配和控制,与此同时,虚拟财产兼具独占性特点和排他性特点,所以可将虚拟财产看成是私人动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用户虚拟财产权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债权说。此类观点认为游戏亦或是其他网络工具,游戏运营商和广大玩家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关系,也就是运营商去提供游戏服务,之后在此基础上借助游戏服务去获取经济效益,而恰恰玩家在享受这种游戏服务时,需要为这种享受去“买单”,为了获取更好的游戏体验,他们会充值费用,虚拟财产服务就归属在此类债权关系范畴内,法律要对玩家债券型权利进行保护,由此来达成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目的。

第四,知识产权说。此类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归根结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所以虚拟财产需被视为知识产权,创造虚拟财产的一方,游戏开发平台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玩家群体则享有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第五,无形财产说。此类观点认为,尽管虚拟财产并非以实体形式存在,但它却是客观意义上存在的电磁数据,依旧要强烈的认同虚拟财产存在性、价值性,需要为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

上述观点与意见交织,现在关于虚拟财产性质而来,尽管没有进行统一定义,但毋庸置疑的一点是,虚拟财产和常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二者基本属性基本上没有差异。

(三)特征

和传统财产形态对比后不难发现,虚拟财产尽管也有着诸多相似点,但差异犹存:

第一,虚拟财产对网络甚是依赖,尽管拥有多样的具象化效果,但因为虚拟财产一旦说脱离了网络便不能独立存在,也未拥有物理形状和物理外观,所以虚拟财产具备虚拟性特点和无形性特点。

第二,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游戏、网络社交工具等各式各样的软件,由开发商所缔造,期间被游戏开发商和平台运行商掌握,假设这些体系停运,那么虚拟财产就会化为乌有,所以虚拟财产的依附性特点和期限性特点尤为突出,前者是指需借助网络空间、游戏平台而存在,后者主要是指虚拟财產价值和虚拟财产功能均有相应期限,这个期限具体要看游戏平台和社交软件的运营时间。

第三,游戏玩家虚拟财产由合法渠道获取,并且在游戏内可以和其他游戏玩家之间进行交易,所以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特点和交易性特点也甚是突出。

(四)类别

网络是虚拟财产的衍生地,所以虚拟财产种类也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更,就现在的情况来分析,虚拟财产主要涵盖了游戏账号与游戏等级、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这三大类,游戏账号和游戏等级指的是玩家在游戏中创建的账号、角色,在游戏服务器内,账号有着唯一性特点,账号等级则代表着账号整体的能力属性与游戏特权以及价值等,等级越高,其属性越强、价值越高、获取的特权也就越多,游戏玩家在提升账号等级的过程中,必然会投入很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等。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货币形式,QQ币、POPO币等最具代表性,这些都属于虚拟货币中的一种,虚拟货币存在价值就在于提高游戏平台小额支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与此同时,也可用这些虚拟货币在游戏中去消费,购买VIP、游戏皮肤、宠物、装备等,这些都可以全面提升角色属性,并且让游戏人物造型、特效等变得更为精美,获取和非人民币玩家不同的游戏体验。

二、虚拟财产刑法属性分析

(一)财物属性

首先,要判别虚拟财产是不是拥有客观性,也就是证实虚拟财产是否客观存在。就当前情况来看,尽管虚拟财产被游戏运行方掌控,但虚拟财产外在形式已经定性,不能随意对之改动,游戏玩家若想获取虚拟财产,一定要为之付出一定的劳动、金钱等,从此角度加以审视,虚拟财产并非子虚乌有,实际上虚拟财产是可以使用价格来表现它自身存在价值的客体。

其次,要判别虚拟财产是不是拥有实用性。绝大多数人认为,游戏玩家获取虚拟财产和使用虚拟财产的最终目的便是娱乐消遣,这类活动和劳动生产有别,所以虚拟财产并无现实意义。实则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众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他们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满足,虚拟财产的出现便满足了游戏玩家精神需求,体验游戏时,游戏玩家若可以通过装备、皮肤、账号等来获取满足感,亦或是在完成任务、打赢对局得到丰富的游戏体验,那么精神需求就会因虚拟财产的存在而满足,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虚拟财产就有其实用性价值。

再者,要判别虚拟财产是否具备稀缺性。虚拟财产是一类电磁数据,所以表面上看它难以达到稀缺性标准,但在实际的网络游戏运营中并不是这样。就好比游戏装备,因为稀有装备对游戏玩家有着巨大吸引力,获得这些罕见装备是玩家的“毕生追求”,玩家们也可通过获奖来得到这些装备。所以就算是稀缺装备可以借助电磁数据去不断创造,但是游戏运营商也不会肆意去增加此類装备的数量,反之就会影响游戏平衡,损失大量玩家。比如DNF就备受很多玩家喜爱,这款游戏里面的史诗装备获取机制就很多样化,可以是深渊打怪获得,也可以签到做任务等获得,但某一把“旷世神器”绝不可能人手一把,这样拥有这把武器的人,就不可能有“万人之上”的优越感和良好的游戏体验。所以说,虚拟财产实际上是具备稀缺性特点的。

最后,要判别虚拟财产是不是有可控性,应该了解到,虚拟财产一般都会和游戏账号密码等紧密关联,在登录界面时需输入正确的账号和密码才能正常使用游戏角色,并且支配虚拟财产,所以从此角度进行分析,虚拟财产的可控性特点就十分明显。诚然,因为游戏账号本体只是可以为玩家提供平台,但却不被玩家所控制,所以对于像是QQ账号这类虚拟财产是否拥有财物属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上述四类特点是刑法中财物属性考量的关键点,与此同时,也是刑法层面上对财物的关键判别标准,当虚拟财产可以满足上述四类特性时,那么它就具备刑法属性,此时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必然会受到刑法保护。

(二)数据属性

对虚拟财产刑法属性,法学界始终争论不休,因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内设诸多条款。此项罪名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规定权限以外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是使用其他技术手段来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数据,并且情节相对严重的行为。虚拟财产电磁数据涵盖在内,换言之,虚拟财产本就具备电磁属性,亦有财务属性,基于此类情境之下,虚拟财产何去何从,是财产化保护,还是电磁数据保护,这些都成为了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工作中亟待处理的问题。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分析

(一)在《刑法》中纳入虚拟财产保护条款,正规化保障相关内容

虚拟财产保护期间,一定要优化《刑法》中相关内容,比如财物内容这方面,尽管囊括了虚拟财产和其他类型无形资产,但还是有诸多不严谨之处。随着当前虚拟财产数量与日俱增,有关纠纷和矛盾频发。针对此类现象,国内立法机构要对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补充,并且做好解释说明。基于肯定虚拟财产《刑法》属性前提下、拥护虚拟财产《刑法》法律地位基础上,还要罗列出财产保护和财物保护细则。所以,立法机构进行《刑法》虚拟财产保护条款内容调整优化时,要侧重关注我国《民法》、《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内容,按照三方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说明等去进行科学有效的内容优化,让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善,系统化、正规化、常态化的进行多元化纠纷和犯罪内容规制,综合性的强化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效力。

(二)基于侵财型网络计算机犯罪为法律创建导向,针对虚拟财产价值计算方法予以统一规定

首先,和虚拟财产密切关联的相关犯罪情境,主要目标就是获取财产,但执行目标实则不能代表这种行为就具备犯罪属性。像是侵犯知识产权这类案件,该类犯罪行为核心目的在于获取他人利益,但却不存在客体财产所有权一说。就此可知,虚拟财产行为有其特殊性,若从计算机信息安全角度去审视虚拟财产犯罪属性,那么务必要考虑刑法归属问题,在定性罪责时应该以扰乱公共秩序为主。还有就是国内立法条件日趋成熟,独立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可以酌情添加。

其次,虚拟财产价值计算问题的统一。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有别,前者特殊性尽显,一时间很难判断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应该设置关于虚拟财产价值计算的标准化方案,由此去衡量出虚拟财产价值。比如,让游戏运营商进行定价,也可以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形式,此类计算方法利弊共存,但对比来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比游戏运营商定价更显公平,这种方法和法律公平性原则相契合。虚拟财产价值计算过程中,统一计算方法规制是满足市场化发展之所需的一种手段,也能够凸显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在处理有关虚拟财产案件时也会有据可依,维系其规范性。

(三)对虚拟财产主体行为的规范与引导,明确财产分配的对应举证责任

和虚拟财产密切关联的主体行为,是其活动的核心要素之一,所以此时务必要对虚拟财产主体行为进行合理引导,达到行为规范的目标。

第一,网络运营商要向受众提供优质的运营服务器,运行设备和设施要达标,并且要定期的进行服务器维护,从而保障服务器有条不紊的工作。

第二,部分热门网络游戏,在线人数很多,有时会达到数百万人次,所以游戏运营商要不断的优化游戏内部完善,查询第三方外挂、盗号等情况,创建更好的游戏保护机制,给予玩家良好的游戏体验,让服务器高效运作。像DNF这款游戏,登录游戏时需要账号密码,登录完成后需要输入安全密码,并且在打开游戏仓库时还需要仓库密码,账号异地登录会终止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游戏玩家自身树立安全意识。用户进行游戏的整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虚拟财产保护工作,包括账号、密码的保护,密码设置的复杂一些,与此同时,还有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能将账号随意外借他人。

第四,针对第三方软件侵权、违规违法盗取财产和资料等,一定要严惩不贷,不能放过损害用户安全的任何行为。

关于虚拟财产的举证责任,务必进行细致划分,因为虚拟财产纠纷和现实中的财产纠纷情况有别,其有着一定特殊性,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上务必要权衡考虑各类因素。针对此种情况,使用无过错责任便是不二之选,具体来说,游戏玩家无需证明游戏服务商过错,无需证明谁负责主要过错,由此去降低证明问题的困难,强化对其保护力度。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广大游戏玩家处在劣势方,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无过错原则的出现会有效维护游戏玩家合法权益。

(四)优化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理论,构筑一套完整且正规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优化相关法律理论内容。虚拟财产法律保障期间,不单单要优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还要适当调整法律理论,然后循序渐进的予以完善。尽管说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需求很高,但在具体操作期间,立法调整要适宜,把握好度,不能过度的将虚拟财产融入法律保护体系中。特别是在刑法保护条文中,假设将虚拟财产保护过多向刑法靠拢,那么就会给虚拟财产司法保护实践徒增诸多压力。并且《刑法》中部分惩罚性内容,不但会阻碍虚拟财产顺畅流通,甚至还会衍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按照上述因素,我们国家需要考虑优化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理论要素,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实践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相融,计划性的开展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工作,从而提升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

其次,执法实践。应站在立法角度和司法角度以及执法角度去操作,对虚拟财产进行综合性保护,从根本上提升执法力度。要最大限度上保护虚拟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虚拟市场秩序的同时促进虚拟市场有序、正规运作。法律条文适用问题一般很难抉择,所以便会消耗诸多资源,因此要辅以详细的司法解释,为后续虚拟财产纠纷和犯罪案件等提供更为丰富的指导依据,从而强化司法实践效力,助力当事人维权。

四、结束语

虚拟财产亦属个人财产,现在备受民众关注,并且最近几年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频发,所以要对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高度重视起来,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虚拟财产保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优化理论内容,从而维护虚拟财产拥有者的合法权益,良好的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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