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2020-08-16 13:48朱翔宇
商情 2020年35期
关键词:三性民事诉讼证据

朱翔宇

【摘要】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一切诉讼程序的展开与推进都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法院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赖于证据,因为证据是‘真实的故事之足迹和探知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连接过去的事实与现时裁判的重要纽带,它对于保障证据裁判原则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本文结合“张钰事件”,探讨了民事证据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认定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关键词】民事诉讼 私录视听资料 证据 证明能力 证据的“三性”

应该大家都有所耳闻,张钰曝光娱乐圈性交易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具体情况是:2003年12月,张钰状告导演黄健中,自称在其诈骗之下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并向媒体声称,她手头拥有两盒录音带及其他证据。2004年1月,《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黄健中、张纪中、于敏三人评论张钰的文章。三人在文中称张钰为了上戏,曾找某导演的妻子大闹,自称被该导演强奸。文中还称张钰“借钱不还”、“拐走于敏手机”。张钰认为,三人的不实言论给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张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三名导演和《中国广播影视报》起诉至法院。2006年5月,海淀法院一认为,三名导演的言论,“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侵权。张钰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06年11月,张钰公布4份“保证书”、20多盘录像带和录音带,以揭露娱乐圈“潜规则”。2006年12月,张钰表示,将在本月内向法院递交诉状,重新起诉导演黄健中和于敏,并称正在和律师商量,等黄健中性丑闻事件进入法律程序以后,“明年找一个合适的时间、找个合适的理由”,还要把性爱录象涉及的男主角全都告上法庭。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读,对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掌握。比如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张钰所公开的有关证据材料合法性如何?是否有证据能力?以及对有关证据的相关认定,这都是值得我们进行分析和思考的问题。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音像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它具有高科技性、动态直观性、记录信息客观可靠性、易被伪造性等特性。综合视听资料的特性,对于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评定需要更多的分析和鉴定,才能确定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以及证据能力。

综合上述案例,从“张钰事件”中已公开证据材料的内容上看:第一,从客观性上看,证据必须以某种能够被人感知的形式体现出来,必须以特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并未人们以某种方式所感知,并且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无论是录音带,还是录像带,都是以特点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让人们所感知,并且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张钰本人猜测或主观臆造的产物。第二,从关联性上看,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或许不能全部但至少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比如张钰和多名导演的多盘床上视频录像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张钰“我所演的每一个角色都是用身体换来的”这一客观的待证事实,其相关民事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由此看出,张钰拿出的这些证据材料是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但是证据材料仅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不够的,它们能否成为证据,还要经过证据合法性的衡量。

那么,这些录音带、录像带的合法性又如何呢?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以下三层含义:①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民事诉讼证据必须表现为八种形式。②从取证方法看,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③从证据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张钰所公开的有关证据材料中的20多盘录像带和录音带,满足形式条件,属于视听资料。但是对于取证方法这一条件的认定呢?张钰公开这些证据材料后,很多人指称张钰私录录像带和录音带的视听资料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也就当然没有证据能力了,所以说这些证据材料便不能成为证据。这种认定方法认为程序不合法会导致实体上的不合法,不是因为证明的价值小而被排除,而是因为取证的方式不合法,不具备证据资格。为了少办、不办错案,还是尽量避免程序上的非法操作,以求“稳重办案”殊不知这样会导致大量案件积压,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并且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能及时结案给人民一个确切的答复,这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并且,针对本案来说,梁慧星教授观点:隐私是一种客观事实,隐私权是法律上的权利,隐私具有自然属性,主体不违背强行性规定和社会重要公共道德,隐私才受法律保护。从张钰所公布的偷录偷拍的录音带录像带的内容来看,它所涉及的是娱乐圈的性交易“潜规则”,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社会道德,尽管涉及隐私,但却不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符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要件,没有违反《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所以说张钰所公开的有关证据材料符合合法性。

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综上而诉,张钰所公开的有关证据材料满足证据的“三性”,也就是在本案中私录的视听资料具有证据能力。

根据对本案的证据能力的分析以及对如今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群众证据意识的增强,私录的视听资料办案实践中已出现得越来越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视听资料的做法普遍存在。对于这种资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不能简单地作出有证据能力或者没有证据能力的结论,而是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层面来衡量和作出判断。就上面提出的案列来说,如果私录视听资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便会违反证据合法性,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所以便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如果私录的视听资料所涉及的是法律不保护的隐私,那么就不存在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所录制的视听资料便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文献:

[1]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高峰.民事訴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与认定规则[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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