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基金理财模式概述、影响及建议

2020-08-16 13:49高展悦
商情 2020年37期
关键词:基金客户金融

高展悦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互联网企业已不再满足其现有的传统网上业务,转而开始探索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结合点,以其长期积累的大量客户数据为平台,搭建了一种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这一模式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基金理财

一、互联网基金理财模式概述

(一)互联网基金理财的定义

简单来说,互联网基金理财就是在借助互联网媒介的基础上实现投资客户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直接交流,从而绕开银行介入,是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在这种“金融脱媒”的理财模式下,银行在客户和第三方理财机构之间不再起着有偿连接作用,弱化了银行的金融中介地位,大大提高了理财效率并降低了理财成本。

(二)互联网基金理财的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基金理财与网络的结合涉及到的仅是其销售平台或模式的变化。即便是这样一个小小的创新,也使得互联网基金理财除了具备传统基金理财高流动性、高安全性和较高收益性的特征外,又具有区别于传统基金理财模式的特点。

在互联网基金理财模式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掌握更多有利于自身投资的信息并能轻松完成对各种基金产品的比对,从而筛选出适合自己的优质投资标的。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基金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重要内容,使绝大多数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都能够参与到这种金融创新活动中来,有效地缓解了金融排斥,很好地诠释了普惠金融的内涵。

二、互联网基金理财模式的影响

对投资客户的影响。在互联网基金理财模式下,投资客户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对基金的业务操作。不仅节省了投资者前往银行、营业部的时间、交通成本,使投资者能享受更方便、快捷的服务,而且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大大降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保证投资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投资,投资者的行为不再受时空和最低资金要求的限制,提高了投资者的自由度,金融理财投资更加趋于民主化和大众化。

三、互联网基金理财的风险及建议措施

(一)互联网基金理财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扩大效应

一般来说,風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本文所述风险特指狭义风险。即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由于经济中大量不确定性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契约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交易成本、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主义和事后机会主义造成的不完全契约普遍存在使得风险不可避免、无处不在。互联网基金理财是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因此,网络理财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金融理财的各种风险;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理财风险的新特性。

首先,这种风险的特性来源于网络的公共性和开发性。互联网基金理财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使其面对来自网络技术安全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基金理财交易场所的虚拟化,任何交易都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系统更新不及时,系统安全防范不严或是网络系统设计和建设不规范等问题,很可能造成黑客、病毒入侵或是理财机构内部人员有目的地非法窃取客户资料而导致客户信息数据的泄露,给客户资金带来损失。

最后,由于互联网基金理财在我国仍处于萌芽阶段,原来的有关传统金融理财的法规和监管措施在很多方面已不能满足目前的情况,而关于互联网基金理财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很多法律约束的空白区。在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下,互联网基金理财会产生多种形式的法律风险。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不明确,当前很多基金理财产品都一味鼓吹高收益而对产品的风险一笔带过,这种误导性的营销战略很大程度上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客户私人信息泄露和资金被盗等情况也会引起法律纠纷。互联网基金理财风险的扩大效应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是基于互联网信息传递的无时空限制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因此,面对网络基金理财纷繁复杂、形式多样和危害更加严重的风险的客观条件下,认清互联网基金理财的风险本质特性,对于加强监督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议措施

互联网基金理财作为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延伸和补充,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基于客户投资体验和产品服务创新的有益探索。虽然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是从其迅猛的发展势头足以看到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如何做好风险防范,保障互联网基金理财发展的健康、稳定,促进网络金融乃至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的真正意义所在。

对于理财参与主体而言,一方面,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这类互联网基金产品。对于任何投资来说,风险的存在是客观必然的,不应该被夸大的高收益宣传所误导,理财服务机构也应尽义务告知客户投资潜在风险,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基金的理财机构,要壮大自身实力,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例如:加大对网络系统安全建设的研究和投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风险防范预警的长效机制;加强内部系统的监督、稽查和审核,严防因内部原因而造成的客户私人信息泄露及资金的损失;明确自身业务经营范围,切不可为了追逐高额利益进行非法集资和吸储而触碰法律红线;寻求共同利益平衡点,加强行业合作,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御能力。

对于监管及司法层面而言,互联网理财同传统金融理财在很多方面都有所变化,因而要求监管安排及法律规制也应该作出相应的改变。当下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明确监管机构和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在充分肯定和包容互联网金融理财创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激励互联网理财服务创新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呵护创新。其次,打破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思想和理论束缚,在监管机构和措施上进行创新。最后,完善对互联网基金理财的法律法规。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式理财变化,及时调整和创新现行的相关法律条令和规定。同时,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约束的空白,为互联网理财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全的、有益于创新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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