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述辩诉交易制度中的负向价值

2020-08-16 13:55王榕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

王榕

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自从19世纪的禁酒案发展以来,具有鲜明的优点和实用性价值,无论是控方、辩方还是法官都有不同的理由喜欢这项制度。但与此同时,辩诉交易也有着注重效率价值而忽视公正价值、重视实用性而忽视司法权威性以及扩张了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的差异性这三方面的负向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促成了阿尔弗德答辩。

关键词:辩诉交易;价值取向;阿尔弗德答辩

一、辩诉交易制度中的三方动机

(一)辩诉交易的特点

1.双方参与协商。辩诉交易的独特性就在于通过达成有罪答辩,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是把法官的一部分裁判权让渡给了检察官,因为一旦达成交易,法官审理的仅仅是有罪答辩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这种审理内容某种程度上是形式化的,因为被告已经认罪,法官的部分裁判权在实质意义上提前交给了检察官。

2.案件范围基本不受限制。从19世纪检察官们为了减轻巨大的办案压力,从禁酒案开始创造了辩诉交易制度,时至今日几乎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交易,无论案件的性质如何,无论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都可以纳入简述交易的范围之内。

3.协议结果的合同性质。辩诉交易本质山上是作为一项特殊的合同,需要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则。诸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合法性,此协议是自愿、公平、合理与一体的结晶,并且最终通过法官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审查。

(二)辩诉交易中的三方动机

1.检察官的动机

19世纪的美国检察官之所以热衷于辩诉交易,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导致的。一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尽管政府不管增加司法投入,但仍旧无法解决刑事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于是辩诉交易模式应运而生。二是当时地方检察官并不是全职的。低薪促使检察官在民事领域担任律师来弥补收入,然而他们只有完成刑事案件才能在民事案件中担任代理,这也使他们仓促完成其刑事案件。

2.法官的动机

在19世纪前3/4的时间中,并没有发现法官普遍协助辩诉交易的证据,首先,他们是全职人员,缺乏驱使检察官进行交易的重要动机。其次,法官基于原则而反对在没有全面了解被告人犯罪和背景信息的前提下进行裁决。最后,法官对于要和检察官分享量刑权也感到不适应。但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内,工业革命和交通变革带来前所未有的庞大而复杂的侵权诉讼,使法官们也成为了辩诉交易实践中的参与者。由于在民事审判中无法明确给予当事人好处或威胁,但在刑诉中可以,所以法官把目光从民事案件转到刑事案件,借此来平衡两者的花费时间。

3.被告人的动机

19世纪前半叶,被告人进行诉讼有律师代理,他们在庭审中因此获释的机会增加,从而减弱了他们有罪答辩的热情。在他们看来,在律师的帮助下无罪释放比通过辩诉交易得到从轻发落更有吸引力。到了19世纪后半叶,被告人突然获得了自行辩护的权利,几乎肯定是为了对被告人有所帮组的这一发展,在现实中反而降低了他们的获胜的概率,被告人实质上是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为了避免别交付庭审,当庭作证并且败诉的风险,许多被告更加乐意地接受了辩诉交易制度。初次之外,被告人寻求辩诉交易还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对未知结果的焦虑,减少严重犯罪记录等等动机。

二、辩诉交易中的负向价值

(一)重视实用性而忽视司法权威性

辩诉交易为反对派所诟病的一点在于它由代表国家追诉权的检察官于被告人在定罪量刑等严肃问题上有了可以回旋协商的余地,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辩诉交易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交易的内容几乎倚仗于个案中控方掌握的证据和胜诉可能性,这不利于发挥法律本质的教育和指引作用。有人犯了相同的罪名,哪怕作案过程完全一致,但由于不同时空条件下控方的办案能力、证据固定等多方面的司法事实不同,而使得协商内容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不稳定性,犯罪的刑罚后果似乎取决于控方的工作水平以及犯罪人的运气,这使得刑罚具有了相当的不确定性,司法似乎成了一个碰运气的事情而远非严肃确定的环节。虽然辩诉交易对参与双方来讲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辩诉交易的公开“打折”却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公众对法的价值以及权威性产生很大的动摇,深层次上是有害于公共利益。

(二)进一步撕裂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沟壑

众所周知,法律事实并不是对案件事实一比一的还原认定,人类的认识论本质从客观上明确了这是无法做到的。现代的司法为了维护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必定要求尽量利用司法资源将法律事实无限靠近案件事实,这也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尊重二者之间的沟壑,而竭力去拉近这沟壑,是每一位司法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明确的行事规则。但辩诉交易却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撕裂了二者之间的沟壑,使得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之间产生了更深的距离。

我认为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辩诉交易对司法资源有意识地限缩分配,使得查明案件事实更加成为了不可获取的目标,而检察官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无法查明的基础与被告达成交易。的确,这是对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进行的生动诠释,另一组数据告诉我们当代美国刑事诉讼活动中95%以上的案件都是由辩诉交易结案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辩诉交易自诞生之日起,便是对控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而进行的一种妥协,司法资源不再向查明案件事实倾斜而控方直接选在不能完全认定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为了胜诉率而进行的辩诉交易,这种妥协事实上是拉大了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距离,这随着辩诉交易压倒性的适用率而进一步扩大化。

三、辩诉交易与阿尔弗德答辩

试想一个经验浅薄的被告,在面对检方提起的辩诉交易中,没有老道的律师相助,他面对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是完全弱势的,不接受辩诉交易则意味着不利于己的答辩、严苛的庭审以及不确定的危险的刑罚,哪怕他不知道检方胜诉的可能性多大——普通的社会公民的法律知识自然无法与司法官员相抗衡,接受辩诉交易似乎是最好的选择——有时甚至是在其本身无罪的情况下。

若没有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检方的起诉决定可以更加合理。试想若没有可以协商的余地,公诉方便没有了严厉定罪的倾向,那么其所作的指控便会更加适当。在刑诉过程中若法律鼓励被告方无论如何都要认罪,那么必然导致在某些时刻一些无辜者也会同意认罪,他们难以想到可行的解决方案,毕竟个人面对国家暴力机关显得是如此的渺小。

参考文献:

[1]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 麦高伟.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一部真实的历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 黄建光.辯诉交易简论[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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