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2020-08-17 07:24魏明辉
时代人物 2020年6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妇女儿童处罚金

魏明辉

目前我国对人口进行买卖,特别是对妇女、儿童进行买卖的形势依然将非常严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频频发生,相应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随之增长。自从九七刑法施行以来,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行为符合某些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对收买者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造成现实生活中很多单纯的收买者并未受到刑罚的处罚。然而这一规定似乎并没有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越发地猖狂,而收买者也更加地毫无忌惮,他们无视法律的规定,造成买卖妇女、儿童的案件频频发生,给受害者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修改,要一律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对于收买人只要实施收买行为就要受到刑罚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威慑力,使其在犯罪前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从而不敢实施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这一次的修改似乎并不彻底,由于法定刑的规定相对过低,并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犯罪分子会因为处罚过轻而不会感受到该罪的威慑作用。因此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使之与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相对应。

  • 我国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修改

现行《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于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稿的内容是将241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于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次审议稿的内容是将241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婦女、儿童,对于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稿的内容是将241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于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由此对比可知,第一次审议稿是加重了收买者的刑事责任,将原来的无责改为有责但是刑罚轻;第二次审议稿是保持对收买妇女行为的量刑情节不变,但是加重了收买儿童的量刑情节,只允许“从轻处罚”删除了“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处罚”的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最终的定稿内容在保持加重对收买儿童者的量刑时,也加重了对收买妇女行为的量刑,删除了“免除处罚”的内容。在量刑情节当中,拥有该罪情节的刑事责任由轻到重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刑事责任最轻,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下,刑事责任最重;“不追究刑事责任”是绝对的免责,即不构成犯罪,属于无罪,而“免除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只是刑罚的减免,但仍然属于有罪,只是刑罚变轻。[2]不难看出此次修改,增加了追究收买者的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打击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决心。

  •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应进一步升高

(一)对向犯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当中有对向犯这一概念,对向犯,又称对合犯,也称对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即是。本文所提到到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实也是对向犯,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对应,因为没有买就没有卖,打击买的行为也要打击卖的行为。但是二者的法定刑并不像其他的对向犯那样所匹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低法定刑就是五年,最高可以达到死刑。[1]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对于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力度过轻,并没有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力度相对应。这样并不能给犯罪分子以威慑力,不能有力的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我国规定的典型的对向犯

相对于我国其他典型的对向犯,它们的法定刑基本上是差不多的,如非法买卖枪支罪,本罪既打击买枪的行为又打击卖枪的行为,《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罪既打击购买假币的行为又打击出售假币的行为,《刑法》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行贿罪和受贿罪,《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受贿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可见这些典型的对向犯它们的法定刑是相对应的,处罚力度相当,这就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可以有力的打击这些相对合的行为。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应升高

既然其他对向犯的法定刑可以做到相匹配,那么对比在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中,买的行为的法定刑和卖的行为的法定刑差的就太远了。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法律应该有所作为,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法定刑应该提升,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至少可以提高到无期徒刑,并不必要一定提高到死刑,这也符合我国目前减少死刑的趋势;另外如果提升到死刑可能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会造成更大的损害,犯罪分子在拐卖的过程中可能不会去在意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安危,法定最低刑可以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不仅仅是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因为如果要真正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定要遏制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不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那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没有什么意义,因为现行《刑法》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太轻了。

  •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于那些丢失妇女儿童的家庭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我们在痛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时,也要注意到那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因为没有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就没有拐卖妇女的行为,要真正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定要遏制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不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那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没有什么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认定收买行为也要受到处罚,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是法定刑规定的过低,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太轻了。笔者认为应该向其他的对向犯那样做到法定刑相匹配,既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在死刑,那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至少可以提到无期徒刑,随着法定刑的提高,自然会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力。这样才能有利的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78.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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