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好意施惠的责任

2020-08-17 07:24岳利利李大鹏
时代人物 2020年6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区分行为人

岳利利 李大鹏

一、好意施惠的概述

1、好意施惠的内涵

好意施惠行为的含义最早源于德国,在德国学者的书中简单的提到其概念。英美法系也对好意施惠进行了界定,包括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没有形成通论,大体上认为好意施惠出现在人们的交际关系中,与友谊、同事、社会交往相关,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而去实施的程度轻微的行为,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以促进他们之间的关心爱护之情,以帮扶为主要目的,一方主体帮助另一方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纯粹是出于道义,不向对方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任何受法律约束的主观意思,而实施有利于他人的行为。

2、好意施惠的特征

首先,好意施惠具有善意性,当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报,基于好心,自愿实施行为,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而实施的行为。其次,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最初的想法是帮助他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从来没想过在实施一个道义行为之后向对方索取报酬。最后,好意施惠具有社会性,好意施惠虽然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涉及的程度较低,不受法律约束,在实施好意行为后不受法律调整,甚至在双方约定后,一方未实施约定的行为,另一方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未实施行为的主体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只是未兑现承诺,并且該“承诺”属于社会范畴。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像请客吃饭、相约看电影、帮忙拿东西、问路极其频繁发生,不可能因为如此小的事情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好意施惠的现状

1、未作专门规定

我国法律中没有出现关于好意施惠的法条,通说认为其属于社会层面,与严谨且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不同,当事人不会因为日常生活的小事频繁去追究行为人责任,造成关系不和谐,也会使司法资源浪费,产生的结果是法律未作专门规定,不受法律调整。在发生好意施惠侵权行为之后,一般援用基本原则类似于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相关案例,基本观点是考虑好意施惠的善意性,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具体法律体现

合同法规定的承运合同,如果承运人无偿搭乘自己的朋友,导致朋友受伤,此时承运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见义勇为行为,一方救助另一方主体,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可以进行适当补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因帮工致人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一方当事人帮其富有的邻居扔垃圾,经常能看到邻居把很新的东西扔掉,这次在帮邻居扔东西时看到未封口的垃圾袋中有花瓶,本以为是普通花瓶,在扔完垃圾之后,邻居发现是价值连城的花瓶被他人捡走,向当事人追偿,此例若按好意施惠处理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但若适用帮工的规定,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也很难区分,此时当事人出于好心而帮邻居实施的行为确实导致邻居受损,能否适用帮工的规定需要进行研究。

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的《民法典》分则中:准合同部分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像帮邻居修缮即将倒塌的房屋属于无因管理,帮邻居清扫门前积雪或垃圾就属于好意施惠,对比两个小例子其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无因管理就是好意施惠在分则中的体现,实践中也较难区分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机动车好心搭乘乘客,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条未对重大过失情形具体阐明,只是单纯列举出现重大过失是需承担责任。

3、司法现状

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因不当实施好意行为产生侵权的案例,例如好意同乘、共同饮酒、楼上楼下案等。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各地法官处理方式不同,因法律对好意施惠未作明确规定,还有存在类似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很难区分,重大过失情形不明确。法官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理结果分别有驳回诉讼请求、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依据过错进行赔偿。考虑其根本原因是裁判标准不统一,才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相类似的案例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一,不利于保护全部当事人的权利。

三、好意施惠民事责任的承担

1、灵活处理案件

在最新发布的《民法典》总则部分也没有对好意施惠进行专门的规定,以后在解决好意施惠案件时,若坚持采用基本原则解决案件,法官依然不容易衡量,处理结果必然和之前并无太大差别。《民法典》分则的基本观点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本文观点也是如此。好意行为值得鼓励,结合出现的多起案件,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后毕竟产生了侵权结果,受害人也需要被保护。法官依据基本原则作出相应判决,可能达不到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害程度,结合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态度作出调解结果,调解结案更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采用调解方式,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已经有明显侵犯当事人的故意,主观存在过错,那就依据分则的具体规定作出判决,具体的损害赔偿结合受害人的损害处理。

2、颁布相应司法解释

2020年1月1日即将生效新的民法典,再对法律进行修改不是明智之举,可以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结合法律中的现状,好意施惠和类似法律行为难以区分,重大过失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对于帮忙捎信、公交车到站叫醒、指挥倒车等这些属于好意施惠没有争议,但是在遇到邻里之间的帮工、免费搭乘、相约旅游、好意分享食物产生侵权时,将这些情形区分为好意施惠或侵权行为处理结果完全不同。通说观点认为好意施惠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追究,特别是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将实践经验纳入其中所作出的,对案例有更大的指导作用,更能解决实务问题。最好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对好意施惠和侵权行为进行进一步区分,或者发布专门的好意施惠司法解释区分好意施惠与合同、类似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专门司法解释中对好意施惠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在实践中没有形成对重大过失情形的通说观点,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对重大过失行为进行明确说明。

3、发布指导性案例

每年最高院都会发布指导性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依据同类案例作出判决,但是,指导性案例对于各地法官处理案件也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每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都是筛选全国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对裁判标准不统一有很大的参考作用。避免各级法官过度发挥自由裁量权,减少同案不同果的现象。可以每年发布专门的好意施惠指导性案例,为好意施惠行为指引方向,促进好意施惠产生侵权行为的解决。达到减少善意行为人心理恐慌,也鼓励人们实施善意行为,更好的保护当事人权利。

好意施惠行为值得赞扬,也有利于人们的人际交往,结合出现的案例,其侵权结果也不是行为人乐于见到的,而且各地案例处理结果不一,此类案件已经引起学界和司法界的重视。本着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对好意施惠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作出一些设想,为将来好意施惠制度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徐晓丹.论好意施惠中的侵权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17.

[2]严立.论好意施惠人侵权责任之减轻——兼评《民法典(草案)》第1217条[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01)

[3]宋柯.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张可秋.情谊行为侵权责任探析[D].黑龙江大学,2018.

[5]卢毅.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20(11)

[6]列美仪.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J].法制与社会,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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