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侦查阶段对嫌疑人权利保护

2020-08-20 07:48王艳
商情 2020年36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合法权益

王艳

【摘要】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取得较大辉煌成绩,我国人权法制化由限制型转折自由型,全面深入细悟以习总书记为核心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价值,准确把握我国民生与人权的根本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加强不断改善民生物质水平保障,不断且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基础,至此民生与人权两者观念日夜深入民心,如今,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权保护”条款,让人人高度充分享有人权或被赋予的其他权利。本文总结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存在各种缺陷进行综合性归纳.

【关键词】刑事诉讼  侦查阶段  人权保障  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的定义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二、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权利

询问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为了进一步挖清案件全部事,采取问答式对被询问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与事实发生案情详细经过和心理活动做相应书面记录。如在询问笔录模板上完整记载被询问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再对被询问人所陈述的书面证言笔录制作成笔录。日常办案,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审讯人员在审讯室讯问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其讯问是否犯罪行为,当场听取犯罪嫌疑人详细描述此次犯罪事实来龙去脉。再次依照法定程序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提涉及本案相关问题,审讯人员应当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有关本案的提问,若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本案未涉牵连的问题或者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和人身侮辱的重要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本堂侦查人员的提问或者提出控告侦查人员违法法律法规的恶劣行为,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律师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时间被侦查机关送押到审讯室进行审讯,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留置盘问,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或作为诉讼辩护人。律师在的参与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加强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案件在律师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与侦察机关的平衡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审讯阶段,律师的在场权见证整个审讯的目的在于通过审讯过程的监督审讯人员依法办事,防止审讯人员滥用职权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侵害,不仅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情绪,而且给犯罪嫌疑人心理安慰;让犯罪嫌疑人明白知道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面临的后果;最大的限度是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律师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的抚服者,更是被侦查人员的守护者,更是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者。

因此,提倡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赋予律师诉讼活动主体地位,及阅卷权、辩护辩论权、取消会见权等多种限制。

四、刑事侦查过程中逼供和威胁、引诱的现象频频出现

口供作为传统证据形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围绕着口供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成为刑事诉讼,尤其刑事诉讼中侦查活动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较,口供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度往往更为全面、真实。而口供往往是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信息,也是侦查机关侦破这起特大案件突口有着重要线索作用,讯问环节不仅成为查清案情的侦破口,同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侦查方式之一,也是惩治现代化走私、贪污、贿赂、贩毒等罪行的一种最有力法律武器。在侦查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实务侦查模式环节中,侦查人员掌握大量线索后,通过案情证据缜密分析研判、现场勘验等侦查手段来锁定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利用现有的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施压,并讲清楚利害关系,告诉犯罪嫌疑人是什么罪名,有多少刑量,通过坦白从宽可以减来得到犯罪嫌疑人口供,再以犯罪嫌疑人所做出陈述事实再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有时会出现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审讯现象,采用捆绑、辱骂、威胁、精神折磨等恶劣手段审讯方法来逼取口供的现象频频出现,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持续性心理创伤,并留下痛苦记忆、阴影,即使侦查人员在以后讯问环节中未作出非法讯问行为,犯罪嫌疑人心理上阴影已根深蒂固,也不敢轻易意愿做出供述,因此负面记忆会一直在中枢神经系统间徘徊,这样的非法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

例如,蚌埠市于英生“杀妻案”、商丘市赵作海“杀同村案”等案件都反映出采取刑讯逼供非法行为来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证据,导致成冤假错案连续发生,不但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义形象,而且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生命权、合法权益,且更大阻碍中国法制文化建设面临的进程。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服人民法院最后的判决罪名,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让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监督审讯人员利用非法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供词,第一时间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或补充材料,必要时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调取。

综合上述,改革开放进三十年来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比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我相信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必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丽华.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3(05):66-71.

[2]郭烁.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美国法的视角[D]. 2007.

[3]刘齐英.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D].河南大学.

[4]陶波,TAOBo.论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生成的阻却性因素[J].理论观察,2007,2007(3):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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