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传统慈善文化的价值与反思

2020-08-23 07:37:16韩俊魁
文化纵横 2020年4期

一、“慈善”界定及研究困境

中国本土善行义举资源丰厚。自清末引入“公益”和“慈善事业”词汇以来,经民国激荡接续,再至改革开放前30年的官办化、贬义化和后40年借鉴与发展,本土慈善事业跌宕起伏。“慈善”概念至今仍很模糊。甚至《慈善法》立法者所面临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慈善。最终,立法者将扶危济困赈灾等传统慈善事业称为狭义慈善或小慈善,将包括小慈善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等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活动称为广义慈善、大慈善或公益,[1]并把现代组织化慈善作为该法的基础,将互助互济以及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放到附则之中。

鉴于这种既按领域又按组织分类的不周延性,笔者从组织唯一标准出发,将面对面的赠予以及小地域共同体范围内各种组织的施善称为基础慈善或传统慈善;各领域内按现代非营利组织[2]运作的活动称为组织化慈善或现代慈善。前者带有更强的地域性、文化性、多样性、特殊性和非正式性,后者则强调组织标准的相对普遍性、管理的规范性和正式性。

《慈善法》的重心显然在后者。然而,从2016年9月1日该法实施后的效果来看,社会组织对认定“慈善组织”的热情并不高。该法精心设计了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募平台的制度,但民政部和中国慈善联合会在2016~2018年统计结果均显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总额并未大幅增加。例如,被视为现代组织化慈善主力军的基金会接收捐赠分别为625.5亿元、658.04亿元和645.8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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