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庭对质规则研究

2020-08-25 01:58李振良
青年时代 2020年16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规则分析

李振良

摘 要:刑事诉讼法庭对质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旨在判断彼此矛盾的证言真实性与否,由法官组织证人当庭,以面对面的形式当庭质询以及相互诘问,在这个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总称。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对质条件,囊括了对质双方原处在隔离审查样态内、证人对同一事实陈述存在矛盾、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事件、证人在隔离状态下通过单独质证后依旧不能辨别证言真实性。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刑事诉讼法庭对质的基本规则予以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庭对质;规则;研究;分析

法庭对质,是指当证人针对同一事实陈述滋生矛盾的时候,此时由法官在庭审内组织双方证人当面质询、诘问,以这样的方式去判断证言的真伪性,由此助力案件“水落石出”。有关法庭对质的规则,是在判断彼此矛盾证言真实性,由法官组织证人当庭对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涵盖了对质条件和对质过程中要遵守的原则和具体运作流程等。法庭对质的目标便是基于法官主持大局,为案件证言存在矛盾的证人,给予他们相互质询的权利和反驳的机会,助力法官查明真相,与此同时,对于证人对质予以细化规范,避免和矛盾点无关的信息泄露状况出现,防止干扰证人独立作证且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庭对质规则

(一)对质条件

首先,对质双方原处在隔离审查状态下。和被告人对质询问权有别,法庭对对质主体需要遵循基本的隔离审查原则,应单独在法庭上接受法官质证许可后进行对质。隔离原则,是为了避免证人串供而筛选的分别调查手段获取证人独立陈述的方式,让证人和证人间相互不受干扰,之后在此基础上维系证言自愿性和证言真实性。换个角度来说,根据隔离审查原则基本需求,身为证人方,要逐一在法庭上去陈述案件事实且期间接受对方质询,其余证人不能在场,要在隔离区等候,以此类方式去阻隔证人间的信息传递,让当事证人不能获取其他证人阐述的信息,防止因为信息干扰造成审判结果准确度失衡。法庭对质是隔离审查原则之外的特殊现象,当法官在隔离审查操作后不能对矛盾证言要点进行辨别时,此时有必要突破隔离审查限制,让规定不能见面的证人同时到场,助力法官正判。

其次,证人对同一事实阐述时存在矛盾。对质出现在证言相互矛盾,抑或是完全对质的证人中,也就是说证人证言针对同一案件情境所创设的案件事实存在偏差,且不能得到有力印证,而且矛盾事实难以借助常识性验证,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比如说共同被告人旨在减轻自己的罪责,指证对方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大部分责任,或是做了严重的犯罪。还有就是一方证人陈述自己亲眼所见被告人特定时间、场所的所作所为,另一方证人证明自己在该段时间内并没有看到被告人出现。唯有证人与证人间证言相矛盾之时,刑事诉讼法庭对质才有必要。

最后,涉及到有关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证人相矛盾的证言,期间需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情境,对被告人员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的一般化情节,此时无需进行刑事诉讼法庭对质。就好比是在盗窃罪审判时,按照已有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的确实施了偷盗行为,并且案件数额之大,已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具体涉案金额方面,证人证言差异巨大,假设证人证明偷盗数额在不同量刑区间,旨在保障量刑妥善,法官就要安排证人当庭对质,从而确定被告人犯罪如实,假设证人证明偷盗钱款处在同一量刑区间且相差不多,此时则无需用对质的方法去寻求不影响被告人量刑结果的准确盗窃金额。对质是法庭辨别证言真实性与否的主要辅助手段,对质其实会对证人独立作证存在一定影响,所以如果证人出现矛盾陈述和被告人量罪定性的重要事件没有关联性的话,那么使用对质程序略显小题大做。

(二)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主持原则。法官主持原则,代表着对质从始至终都由法官一人主持和掌握。法官控制原则涵盖了三点要素:第一是对质启动事项全凭法官一人决定,逢控辩二者向法官提出对质申请之时,是否同意对质的最终决定权由法官掌握;第二是对质的具体阶段内,由法官进行过程控制,法官要以引导证人对证言矛盾突出点各自陈述且彼此发问,法官有效控制可以防止对质彼此串供,还会防止对质人员间由于矛盾冲突做出的言语谩骂和人身攻击行为出现;第三是对质证人自身证言证据能力要由法官来定夺。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对质活动结束后,要按照双方证人各自阐述、发问做到“心中有数”,要辨别出证言的真实性。

其次,对质双方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庭对质时,被告、原告方证人地位持平,法庭需要维护这两者的平等机会和平等权利。第一,参与对质的证人应该拥有平等发言机会,针对法官总结矛盾事实展开各自发言;第二,在法官允许对质后,证人均拥有向对方证人发问的权力,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双方证人陈述,法院要平等对待双方证人的言论,要给予公正的关注和判断,在近距离观察对质者言行举止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对整个刑事案件实施的最终抉择。

再者,对质公开原则。刑事案件公开审理,对质公开主要分为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民众公开两种形式,在未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对质的公开目标只是局限于当事人。无论案件公开审理与否,对质活动都要在抗辩彼此都在场的时候才能操作,让控辩彼此及时掌握证人對质态势,在法官允许后对证人予以询问。对质活动完成后,法官对证人证言真伪判断,一定要在公开判决书中加以呈现。

最后,直接言词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直接言词原则囊括了直接性原则和言词原则两类要素。前者代表法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都要亲自出庭参与对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法官需要直接听取双方证人对质全程,按照对质情况对证人证言真实性进行辨别;后者代表在对质阶段,证人和证人之间的对质,法官主持引导对质和控辩彼此问题补充都要以言词方式来进行,切忌书面对质。所以说,直接言词原则代表着证人“面对面”对质的必须性,要以口头方式去展开对质。

二、刑事诉讼法庭对质流程分析

(一)对质启动

刑事审判时,对质活动启动,要将控辩双方申请视为重点,法官的职权式启动以辅助样态出现。证人证言相矛盾的情况出现时,要通过对质来查清刑事案件实施真相,控辩双方可向法官一方提出自己的对质申请诉求,法官则按照申请细节进行其是否满足对质条件的判断,假设符合条件,法官就要启动对质。若控辩双方没有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认为该刑事案件审理节点已经满足了对质条件,那么就极其有必要去启动对质,法官可按照职责权利去要求被告、原告的证人展开对质。

(二)对质过程

当法官宣布已经进入到正规化对质程序中时:第一,要通知原告、被告方的证人要一起出庭,期间法官要明确对质过程中的诸多注意事项,比如在对质阶段对质双方和公诉人以及辩护人等,都需要在法官许可后才可展开质询和陈述等,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发言,当法官制止证人发言之时,此时的证人务必要停止发表言论。被告、原告的证人对质过程中,不能发表和矛盾事实无关的言论,不能言语侮辱对方,更不能恐吓和威逼彼此。证人间、控辩双方与己方证人间禁止暗语、手势等交流,不能给予对方提醒,引诱证人做出虚假、违背本体意愿的假证。

第二,刑事诉讼法庭对质的具体过程中,运作程序要以职权式对质为主,要以辩论式对质做辅,或是选用辩论式对质为主、职权式对质为辅的方法,这两类手段只能是二选一。职权式对质为主的对质过程中,法官启动对质,根据证言矛盾点和问题所在,轮流询问双方证人,让证人二次阐释证言,使得对质双方掌握自己和对立者的矛盾点所在,在一方证人表达证言的同时,另一方证人对自己证言要会议和分析,再三确认自己证言的真实性。而在辩论式对质为主的对质过程中,法官启动对质,然后为对折双方去阐释明了具体对质范围,此时的对质方位就是核心矛盾争议点,期间要告诉证人必须基于矛盾点来对质,之后在此基础上由双方证人互相询问。

第三,对质双方彼此质问完成后,公诉人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要在法官许可后对证人进行补充发问。因为此时对质双方证人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和思维差异以及法律储备量的差异,处在面对面对抗前提下,参与对质活动的证人很可能由于情绪紧张而忽略案件的价值性信息,甚是会错失向对方发问的机会,如果此刻控辩双方可以捕捉到价值性信息来补充发问的话,那么便扭转发问不力的局势,提升己方证言的说服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官更加严格、合理的审理刑事诉讼案件。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质是辅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但期间要谨慎适用,唯有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法官一方才能做出允许当庭对质的决议。假设滥用对质权利,便会“污染”证人证言,很可能将真实证言排除掉,不利于案件审理,证言真伪难辨时,对法官审理案件必然会造成巨大影响,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庭对质规则,遵守具体对质程序,法官要发挥出自身职能和效用,提升對质质量和水平,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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