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成 阳雨佳
摘要:通过对207例相关案例的梳理、分析发现,行政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法院各自内部对村规民约排除村民资格的认定、效力、可诉性等问题均存在分歧,甚至有明显矛盾;村民、村民委员会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由此文章结合我国国情、法理以及国家政策,探讨、论证了相关概念的界定和问题解决策略,认为村规民约的主体包括村民组织和村民小组,形式包括一般性村规民约和相关决议;“村民资格”标准以户籍为基础,在不同利益范畴可以附加其他标准;村民权益分为固有的基本权益和附义务的其他权益,村规民约排除前者的无效,后者可能有效,在具体案例中应当据此标准,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处理。
关键词:村规民约;村民资格;效力
中图分类号: D422.6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0)03000308
村规民约对村民资格的认定体现为村规民约就部分权益对村民资格进行排除,在实践中,主要是就经济权利而排除村民资格。从实证看,村规民约对村民资格的排除形式有二:一为无条件排除村民资格,即在村民会议规定经济权益具体分配情况的村规民约中直接将某村民排除在分配名单外。如陇海村村民会议在改制方案名单中直接排除李学峰,不分其土地补偿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1)。为附条件排除村民资格,即承认某类村民具有村民资格,但对其经济权利加以限制,该限制的形式可分为对村民可享有经济权利的时间加以限制与对所享有经济权利的份额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