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改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2020-08-26 07:50陈娟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14期
关键词:个税法筹划税负

陈娟

摘要: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一系列新的税法政策陆续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新个人所得税下税收筹划尤为重要。据此,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涵及意义出发,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进一步剖析了在新个税法下税收筹划的具体对策,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或纳税人提供有价值参考。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内涵及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内涵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来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以此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适用的筹划对象是个人所得,即通过研究个人所得的纳税活动、涉税业务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使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更加规范合理,从而达到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提升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意义

1.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诚信纳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依靠强调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常常忽视了其权利,长此以往就会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与诚信纳税的意识。进行科学、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税收知识的传播,更有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降低偷税漏税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养成诚信纳税的风气。

2.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员工的稳定发展。随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多工薪阶层意识到税收筹划不仅仅是高薪人士所需要的,任何一个拿薪酬的人都需要。了解多方面的税收筹划方式,进行科学的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纳税人当期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或是延长纳税时间,进而保证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另一方面员工税后收入的增加,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有利于员工个人长期职业规划的稳定发展。

3.帮助员工科学筹划,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公司每月为员工发放工资时,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员工在次年申报期再自行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经历个税汇算清缴后的员工,关心的重点不再仅仅是税前工资,而是自身实际可支配税后收入的多少。利用科学有效的筹划方式,帮助企业员工增加税后收入,能够不断增强整个企业的稳定性与凝聚力,降低人力成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一)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

2019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征税范围由原来的11类划分为9类,征收方式也由分类征收调整为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对居民个人而言,纳税所得主要是纳入汇算清缴的四项综合所得和五项分类所得;对非居民个人来说,九项所得均为分类所得。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所谓累进税率,是指税率不固定,所得越大,税率越高,税负也越重;所谓比例税率,是指税率固定,无论所得多少,均适用同一个比例纳税。

我国对综合所得和經营所得,实行量能负担,采用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等比负担,采用比例税率。

(三)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并行

在新个人所得税中,代扣代缴,是指由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支付给居民纳税人四项综合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实施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由居民纳税人自行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三、新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收筹划

按照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或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该类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不满足前述条件的为非居民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

纳税人身份不同以及所承担纳税义务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部分纳税人可以灵活转换身份,使得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具体筹划思路为:第一,针对来中国境内工作时间较长的外籍公民,可考虑跨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保证两个年度在华居住的时间都不满183天,这样该外籍公民两个年度都是非居民纳税人。第二,针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超过183天的外籍公民,可考虑非临时离境时间超过30天,这样居住时间将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183天的仍为非居民纳税人。

(二)所得征税对象方面的筹划

新个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有九类,因各类收入的计税方式、扣除标准不同,纳税人可以有效利用不同征税项目征税标准的差异性,通过合法有效分割或合并收入,合理地改变收入性质,达到在总收入额相同的情况下税负最轻或者风险最小。

利用各征税项目之间进行有效转换来降低税负的思路,比如,可将从两处或多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转化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或者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或者稿酬所得年底并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时,可减按收入的80%或56%(80%*70%),有效利用不同征税项目税基打折的计算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可尝试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转化为能够申请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进行筹划;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转化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等进行筹划。

(三)巧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为了实现国家税收的调节作用,在新个税法的税收设计中巧妙地设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免税、不征税、减税、税率差异、起征点、特殊规定条款等。纳税人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妙用税收临界点。个税法中有很多关于税收临界点的规定,税收临界点的主要表现是临界点附近税负变动较大,甚至会导致税收边际效益为负数,即收入增加的额度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因此,巧妙利用好税收临界点,可以有效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税后可支配收益。

关于税收临界点最典型的例子是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过渡期单独计税方式更合适。此时,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按月换算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经测算税基临界区间有6个:(144000,160500.01)、(960000,1120000.01)、(660000,706538.47)、(420000,447500.01)、(36000,38566.68)、f300000,318333.34),在此区间内会出现负的税收边际收益,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应当尽量避开这几个区间。

2.巧用纳税延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推后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从而获得节约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进一步降低税收相对成本。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也可享受延缓缴纳的政策。

3.巧用捐赠节税。根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规定,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用于符合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另外,根据特殊时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和现金,允许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好捐赠节税的优惠政策,在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同时,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既能帮助纳税人合理合法的降低税负,又能有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维系纳税公平,保障财政收入的顺利实现。新一轮的个税改革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只要我们能够及时学习和深入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结合实际收入情况,尽早统筹规划,一定能够实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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