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拒证制度研究

2020-08-28 15:47林朗谭涵瓦扎阿其
科海故事博览·下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亲属

林朗 谭涵 瓦扎阿其

摘 要 亲属拒证权是《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它是证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大陆的亲属拒证立法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这对尊重和保护人权有重大意义,同时对维护家庭的和谐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都有亲属拒证制度的体现,但大陆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将对亲属拒证制度进行相应探索研究。

关键词 刑事诉讼;亲属 ;亲属拒证权;亲亲相隐

引言:证人、证言在在法庭中会起到重要作用,是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将证人证言规定为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另一方面也强调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亲属”作为一类特殊的证人,在特殊的庭审中,成了特殊的案件证人(如贪污犯罪案件)。当亲属成为案件的突破口,那其亲属证言将会被用于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指证。

一、我国亲属拒证的产生背景和理论基础

首次接触到“亲亲相隐”是在中国法制史的课堂中。课堂介绍了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价值观:一种叫“大义灭亲”,一种叫“亲亲相隐” 前者指的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使其受到应有惩罚;后者指的是亲属之间有人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当两种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是“大义灭亲”占据上风,而这种态势在现代更加明显。我国第二次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在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的时候没有将被告人亲属排除在外,就是“大义灭亲”高于“亲亲相隐”的体现。

二、我国亲属拒证制度的实践和发展

(一)大陆地区的亲属拒证

中国大陆缺乏拒绝作证制度,将对家庭和社会产生影响。我国法律过分强调了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赋予拒绝作证的亲属更多的权利。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亲属不必被迫出庭。强迫亲戚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作证,心理创伤会很大,因为被自己的近亲亲自送进监狱的感觉,正常人会有心理上的打击,所以亲戚之间会有隔阂。毕竟,监狱里的犯人都希望能有一个好的转变,尽快走出监狱,与家人团聚。如果这样做,人们对家庭的归属感就会降低,这不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还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传统上,我们的社会非常重视亲属伦理,同时,我们的社会具有高熟人的特点。在维持亲戚与熟人之间的依赖关系方面,国家法律的作用往往较弱,但更多的是一种本能的情感和道德约束。如果一位目击者杀死了他的亲戚,指出他的亲戚,并导致他犯罪,这种行为无疑将打破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他的亲戚或者朋友,所以证人会被别人批评,甚至社会,和他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也会很惊慌。

如果相关证人被迫提供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往往会给证人带来个人生活和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心里会感到痛苦。这种心理压力甚至会导致证人的极端选择。毕竟,中国的伦理道德和道德准则对那些杀害亲属的人都是戴有色眼镜的。一开始,社会可能会对相关证人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但这只是暂时的。在交通时代,我们不能保持这种思想和观点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从源头上杜绝这种事情。

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亲属制度的隐瞒已经存在了超过2000年,这表明亲属制度拒绝作证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根基,在当代中国,台湾在香港,澳门和香港,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已经成为一个合法的特权在他们当前的立法。从消除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立法冲突来看,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亲属拒绝作证的特权。

(二)亲属拒证在香港地区的延续

在香港,亲属的特权拒绝作证主要是香港证据条例规定,1886年颁布节:“本条例未授予或强迫一个丈夫对妻子的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在任何刑事诉讼或与丈夫在任何刑事诉讼提供证据。”第7条规定了婚姻内通信的特权:“在刑事诉讼中,丈夫不得被迫披露其妻子在婚姻期間对他所作的任何通信,也不得被迫披露其丈夫在婚姻期间对他所作的任何通信。1985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对证人配偶作证的资格和强制作证的可能性提出了建议,并于1988年12月通过。2003年,该条例的修正案增加了避免使自己或配偶在刑事诉讼中有罪的特权。

(三)在澳门地区亲属拒证的延续

这种权利被规定于澳门刑事诉讼法典121条:“下列之人得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言: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姊妹、二亲等内姻亲、收养人、嫌犯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 曾为嫌犯之配偶或曾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就婚姻或同居存续期间所发生之事实。有权接收该证言之实体,须提醒上款所指之人有权能拒绝作证,否则所作证言无效。”

(四)台湾地区亲属拒证的延续

在台湾省亲属拒证特权制度则是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续,在 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此特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小的调整(即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第(一)款之“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改为“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或家长、家属等。

结束语

亲属拒绝作证表明尊重人权和维持家庭关系。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即使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家庭成员拒绝许可的规定对中国大陆也具有借鉴意义。在中国大陆,缺乏亲属提供证据的特权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法律完善的一小步,但对家庭乃至社会关系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社会信任体系中,基于血缘关系的亲属互信构成了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基础。亲属拒绝作证特权的缺失,意味着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被告人的亲属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亲属之间的相互告密和曝光,必然导致亲属之间信任关系的彻底破坏。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社会纠纷,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但是,强迫被告的亲属作证,会使被告与其亲属的关系紧张。事实上,新的纠纷可能会出现,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不和谐的新因素也会出现。真正建立家庭成员拒绝作证制度,对社会稳定也十分重要。

作者简介:林朗(1997-),男,汉,四川省广汉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谭涵(1998-),男,汉,四川省遂宁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瓦扎阿其(1997-),男,彝,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本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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