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言词证据“危险性”的社会学解读

2020-09-02 15:05张恭样
山东青年 2020年7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社会学危险性

张恭样

摘 要:对于证据特定性质的分析和解读,有利于确立合理的证据规则,进而促进司法实践中收集和固定证据活动的规范性。证据法学从产生以来就不是单一的法律学科,其中渗透的心理学、语言学、逻辑学等跨学科内涵也为我们剖析某一特定类型的证据提供了有益的范式和角度。文章选取社会学经典理论——角色理论,作为分析刑事言词证据自身形成的及提取活动的“危险性”的理论工具,进而为借助经验常识进行现象化分析的证据法学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也为司法实践中规避和解决刑事言词证据“危险性”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社会学;角色理论

刑事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其固定要经历特定诉讼参与人的感知、判断、表述、记忆等多个阶段,又要经历专门机关的特定提取活动。这一证据进程中,众多诉讼角色地参与、特殊的形成及固定机理造就了言词证据表意性和互动性的特征,但也使之呈现出易失真、不稳定,以及提取证据的活动易出现违法风险等“危险性”色彩。

一、角色理论与刑事言词证据角色

“角色”这一词汇最初源自戏剧,是指演员在戏剧舞台上按照脚本规定所呈现的特定人物形象,舞台戏剧与现实世界存在着深刻的联系,有时甚至可被看作是现实的缩影。正如出自莎士比亚戏剧中的一段名篇《人生七阶》里的台词“全世界是一个舞台,所有的男男女女不过是一些演员,他们都有上场的时候,也有下场的时候,一个人的一生扮演着许多角色”。作为学术概念,“角色”最初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米德引入社会学领域,并逐渐发展成为用以阐释人的行为选择和态度表达是如何被其所处角色地位及角色所附期望影响的“角色理论”。

就刑事诉讼的发生过程而言,也可以看作是一场戏剧,在仪式感和庄严感的主基调下,不同诉讼主体或对抗或配合,合力通过“角色扮演”来推进诉讼剧情向前发展,直至法槌落下,戏剧收场。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上,舒国滢教授曾有“司法的剧场化”理论,她通过将法庭审判与剧场做类比,重点阐述了庭审中“舞台上的演员”与“台下观众之间的关系”;①台湾学者蔡墩铭也曾引入“诉讼角色”的概念,用以解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诉讼行为的选择及其发生规律。②

而笔者主要从社会学中“角色理论”的视角对刑事言词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扮演特定社会角色的个人或组织在走进刑事诉讼领域后一旦与证据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就具有了证据身份,继而其在参与言词证据的提供、提取、收集和固定等一系列证据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其地位和身份相匹配的身份模型就是“证据角色”。证据角色的获得代表主体围绕着证据拥有了特定身份,虽然这与其社会角色并不一定有直接的关联,但也并不意味着证据主体原本社会角色的丧失,相反,其本来的社会角色还会对其扮演证据角色时的行为选择产生特殊的影响。

在角色理论下这一理论模型下,笔者以下主要借助其子概念——角色建构、角色失范以及角色矫正,来对刑事言词证据的形成机理及相关证据角色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和探索,进而阐释刑事言词证据“危险性”的形成机理及规制思路。

二、言词证据的形成与提取机理——角色建构

在证据角色的形成和建构角度看,诉讼主体获得进入角色的初始资格后,会按照法律和社会所形成的角色期待,同时借助自身对角色的理解,以行为选择的方式来践行所扮演的角色。

具体而言,诉讼主体想要进入证据角色时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比如证应人当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并在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上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角色主体,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就有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而法律建构的只是一个理想化的角色模型规范,无法穷尽现实社会中的所有情况,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也要复杂的多,这样就使得特定主体要走进证据角色,縮小与角色之间的距离,进而最大程度上确保证据结果的有效性成为一个需要从多个方面考量和把握的问题。从走向角色到投入角色的速度和程度,往往又与特定的诉讼主体自身的素质、原本的社会角色有着极大的关系,如果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证据主体投入角色的速度越慢、程度越低,那就意味着对其讯问或询问后得到的言词证据的“危险性”越高。③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的证言,其客观性的判断是一件非常棘手的问题,“谁也不知道,孩子们的天真纯洁,曾使多少无辜者被判了刑”,④未成年证人由于自身心智、生理因素的特殊性,很容易被暗示和误导,其证言具有极大的失真风险;又如,一个精通法律和诉讼技巧的律师作为被告人,就会比普通人有更多的专业准备来应对侦察机关的讯问技巧。

在进入证据角色后,诉讼进程的有序进行要依靠各个主体证据行为的良性互动来实现,这离不开对“剧本”——证据规则与原则的遵循,一旦各主体围绕证据展开的对抗合作、策略转变严重的脱离证据规则与原则的约束,将会代来言词证据的失真风险和提取固定的法律风险的增加。

一方面,剧本中已经对各个证据角色所能为、不能为,以及行动的时间、场景做了提前的预设安排,规则与程序不断的引导证据主体的行为,例如《唐律·断狱》中有“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问”;另一方面,剧本的存在也为证据主体预测其自己或其他证据主体的行动及后果做了具有可预见价值的参考。言词证据的提供、提取、固定是由多个主体在不同环节的互动与配合所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主体的行为都会对他人的行为选择产生相应的影响,当然主体自身的行为和策略选择也是在有意无意地接受着其他人的反作用,如果没有既定的规则与程序的参考,行为不受约束也就无法被预测,这样围绕证据展开的行动只会是盲目且低效的。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⑤这是对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在取证时的行为规制,违背程序而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结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排除或在证明力方面打上折扣,所以证据角色只有在规则的指引下,才会使得自己及他人的行为能够被预测,才能在忠于“剧本”的前提下推动诉讼顺利进行。

三、 言词证据的“危险性”——角色失范

“失范”一词的字面意思是指由于规范失调或缺位而引起的行为、道德、宗教等方面不安的一种反常状态,这一概念最初由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引入社会学领域。⑥借鉴社会学领域对“失范”这一词的概念解读,笔者从角色理论阐释刑事言词证据相关内容的角度出发,把“角色失范”定义为:由于内在或外部原因,导致证据主体的实际行动与其角色扮演之需要不相协调的一种状态,这种不协调是增加刑事言词证据“危险性”的重要原因。在定义的基础上,根据引发角色失范的原因来源不同,进一步将失范的类型细分为自发性的角色失范和干预下的角色失范。

所谓自发性的角色失范,是指由于证据主体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其不愿意履行角色义务或不能准确地践行证据角色,前者可以理解为在围绕言词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展开的活动上“能真而不欲”,后者则为“欲真而不能”。前者如,基于报复被告人、期望得到社会关注、缺乏医疗救助、试图获取不当利益、为不当性关系提供托词等原因,“被害人”虚构并不存在的犯罪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诉时有刻意地虚假夸张;后者如强奸、抢劫等以暴力手段为特征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的侵害对象,其在受到暴力行为的攻击时,精神高度紧张,而这种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被害人的感知和记忆能力,进而可能在其言辞陈述中对犯罪行为人及犯罪行为的描述与案件实际情况存在很大的偏差。这类自发性的角色失范,有些是由于证据主体的生理原因引起,其对言词证据产生的风险影响是很难避免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要更加着重审查相关证据,如物证、科学辅助证据等。

而对于干预下的角色失范,是指由于证据主体自身及主观以外的因素,导致其无法全面履行角色扮演的需要进而无法满足法律规范和其他证据主体对其原本的角色期待。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例,在指供的情形下,讯问人员基于有罪推定观念,故意将或真或伪的案情信息、证据材料等泄露给犯罪嫌疑人,暗示其根据侦查讯问人员的意志和指示做出具有倾向性的供述;再如,针对于证人证言,证人以其不可以替代性和对案件事实的亲历性,所做证言对这场控辩对抗能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起到了扭转案件走向的作用。而证人感知案件信息、接受询问、反馈案件所知,其记忆重构的过程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改变或掩盖证人对案件的真实认知,扭曲其记忆内容。侦查人员用暗示等方法提供诱导性信息而导致的证人证言的失真风险是典型的干预下的角色失范情形;来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的力量对证人如实作证起到很大的干扰作用,在诸如毒品类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证人的人身安全就会面临严峻的威胁,这种来自外界的威胁、干预,加剧的角色的失范,增加了证人证言的失真风险。

以上,角色失范可能是由于证据角色自身或来自外部的多重原因,而有一些角色失范的情形是无法避免的,有一些则可以通过相应的规范和机制来进行角色的矫正,只有做到对不同情况的充分把握,才能避免在言词证据的具体提取与运用上走更多的弯路。

四、 言词证据“危险性”之规制——角色矫正

“角色建构”与“角色失范”为分析和解读刑事言词证据证据的形成、提取活动以及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了跨学科的视角,这类证据特殊的形成及固定机理,使之呈现出表意性和互动性特征的同时,也造就了其易失真、不稳定,以及提取证据活动易出现违法风险的“危险性”。“角色矫正”所提供的是角色扮演中言词证据主体的实际行动与其角色需要不相匹配的所造成“危险性”的规制思路。刑事言词证据中的角色失范与角色矫正之间的逻辑关系正如问题与解决路径一样,从以上对角色失范的种类划分出发,笔者将从相应方面给予角色矫正上的回应,但这种对策性回应更多的是在角色理论的框架下对证据主体的角色矫正,而并非针对刑事言词證据风险规避的系统性方案。

对于自发性的角色失范:首先,要注重对角色资格的审查,诸如被害人的诉讼资格、证人的年龄作证能力、生理和精神状况、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其次,要注重培养证据主体对角色的理解和适应能力,证据主体原本的社会角色会对其角色扮演产生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所以要通过对其进行角色知识的教育,在让证据主体对其角色规范有准确的了解的基础上,训练和培养其角色执行力和适应力,以不断地满足法律和其他主体对其角色期待;最后,部分证据主体的行动和言词证据结果无法避免会与角色模型有所偏差,在无法避免这类言词证据的风险性的情况下,着重加强对其他关联性的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以及科学辅助证据的审查和利用。

对于干预下的角色失范,证据规则和程序规范的完善是前提。立法上应尽量避免程序和规则漏洞,因时制宜的制定和更新愈加配套的规则和程序以完善证据“角色剧本”,用以规范地引导和制约角色的践行,只有这样其才能使证据主体形成对角色的正确理解,并在规范的角色脚本下通过角色配合的合力推动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角色失范的克制需要正确法治观念的引导,证据角色主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忠实地履行角色义务,严格地守住应为与不为的底线,避免以自身的不良证据行为给其他证据主体完成角色扮演带来障碍;同时,围绕着刑事言词证据开展的角色活动只有把定位落脚在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促进证据主体乃至诉讼主体的人权保障上,使得规则与程序的运用和推进是良性的互动,这是在刑事言词证据提取与运用的关键,也对规避言词证据的失真风险和法律风险,实现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综上,从社会学“角色理论”的角度对刑事言词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的重点,更多的是基于证据主体展开的分析,通过角色建构、角色失范两个概念的引入,可以看到言词证据主体的行为选择对其他主体的干预以及在对言词证据自身特点的塑造方面有着极大的影响,而角色矫正则是通过对角色塑造过程中种种不协调的现象给予回应,进而对言词证据“危险性”的防范和规制提出理论框架内的路径方案。同时,刑事言词证据的形成以及对其审查运用的研究是涉及诸多学科的问题,某个单一理论的解读和分析可能无法完整地涵盖其所有内容,但对于从特定角度加深对刑事言词证据的认识,仍具有很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三期。

②参见蔡墩铭:《审判心理学》,台湾水牛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③参见[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④[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赵淑美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52条。

⑥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学》(第四版),赵旭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参考文献]

(一)期刊

[1]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J].政法论坛,1999(3).

[2]陈卫平.角色认知的概念与功能初探[J].社会科学研究,1994(1).

[3]李波波.社会角色理论及其应用[J].桂林市教育学院学报(綜合版),1995(2).

(二)著作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蔡墩铭.审判心理学[M].台湾:水牛出版社,1981:20.

[4]奚从清,俞国良.角色理论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12.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6]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刑事证据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李瑜青.法律社会学教程[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 2009:217-256.

[8][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M].赵淑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49.

[9][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

[10][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学[M].赵旭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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