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犯罪公务员公职问题初探

2020-09-06 13:23李长金
各界·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公务员犯罪

李长金

摘要: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对一些犯罪的公务人员,并不是必须开除,使得整部《政务处分法》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着眼于解决逻辑矛盾,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尝试对犯罪公务员的政务处分提出几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开除;公务员;犯罪;保留公职

《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对犯罪公职人员(含公务员)的政务处分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笔者感到,該条和整部《政务处分法》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使一些犯罪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得以保留。现就保留犯罪公务员公职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的逻辑矛盾

《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公务员的处分,在以下4种情况下不是必须开除。一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是公务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三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是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共14条中,其中有10条设置了开除处分,约38种违法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有可能被开除。众所周知,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将它们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而严重违法行为就是犯罪。既然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政务处分法》又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开除,那么上述4种情况下就应该开除,这就产生了逻辑矛盾。比如,《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的这种情况,当然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因过失犯罪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不开除。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能作为情节严重,那还有什么情节比犯罪还严重呢?一个公务员犯罪都不被开除,那还有什么情形可以开除呢?笔者在工作中曾受理过非因犯罪而被开除的申诉,申诉人同样的质疑,令笔者无言以对。依据逻辑判断,如果犯罪公务员都可以不开除,那么《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约38种可能被开除的情形,在实践中就会无法落实、形同虚设。《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突兀,让执法执纪者在实践中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情形下才属于情节严重,才能给予开除处分。

二、保留犯罪公务员公职可能产生的影响

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的逻辑矛盾,突显了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畸轻问题。一些犯罪公务员的公职得以保留,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彰显全面从严治党不足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往后执纪越严,已经成为新常态。但是,从

《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来看,没能充分体现出这种新常态。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过失犯罪,只要被判处刑罚,就要被开除。给予罚金的处罚,也应该开除。但《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却规定这些情况是不必须开除的,不但不是越来越严,而且和13年前相比,惩处反而轻了。

(二)彰显公务员队伍形象不足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一个犯罪的公务员,根本谈不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犯罪公务员如果没有被开除,那么这部分人就会成为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人民群众无法想象和接受,公务员队伍中还有犯罪分子,一个犯罪分子竟然可以“官员身份”去管理公共事务。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个在公安监管场所工作的民警,因犯罪被免予处罚,最终的处理是给予党政纪处分,仍然以警察兼犯罪人员的身份在管教违法犯罪人员。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没被开除的犯罪公务员,仍然可以像其他公务员一样得到提拔重用,可以晋升到更高的领导层次,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三)彰显过罚相当原则不足

《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和《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样,过罚相当原则要求重过重罚,轻过轻罚。但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的逻辑矛盾,打破了这一原则。拿玩忽职守罪来说,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明确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等。而造成如此严重的结果,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仍然可以不被开除。而一个因醉驾被判处拘役的公务员,因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就必须被开除。其中孰重孰轻,自不必说。保留犯罪公务员的公职,有点“法外施恩”的意味,没有做到罚当其过。

三、完善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开除处分的后果十分严重,一旦开除,一个公务员一生的奋斗毁于一旦甚至归零,《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是想给犯罪公务员一条出路。但法律尊严必须维护,法律统一必须保持,法律原则必须坚持。对于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问题,应创新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一)尝试犯罪公务员一律开除制度

我国公务员后备资源十分丰富,从每年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就可以看出。建立犯罪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机制,既有利于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也有利于及时补充新鲜血液。《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各种开除处分的情形,又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解决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的逻辑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犯罪公务员政务处分制度。《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4种情况可以不予开除的情形,都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应规定一律开除。

(二)创设改任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制度

如果犯罪公务员不一律开除,那就退而求其次,创设一种政务处分种类,或者作为一种组织处理方式,将犯罪公务员由公务员改任为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地位较高,这样既能给犯罪公务员一个出路,又维护了法纪的严肃性。

(三)实施特殊处分期制度

如果犯罪公务员不一律开除,那么可以尝试实施特殊处分期制度。《政务处分法》规定了最长的政务处分期是24个月。政务处分期间,公务员在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待遇等方面会受到贬损性影响。而对于犯罪公务员,只给予24个月的处分期,不能罚当其过,应延长犯罪公务员的处分期。为此,笔者建议,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分期为6年。公务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分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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